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中央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管理,提高改革绩效,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高[2016]2号)和《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建设任务 教育教学改革专项主要用于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巩固本科教学基础地位、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完善协同育人机制、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建立完善拔尖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服务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等建设任务。
经费预算 学校根据基础因素、改革因素、绩效因素及政策因素等测算下达教育教学改革经费给相关单位,并根据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绩效情况动态调整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相关教学单位根据经费预算额度制定执行计划书及细化预算书,按教育教学改革要求推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执行进度。学校根据各项目执行情况分批下拨资助经费。
项目立项 按照“学院先行建设,学校后续确认”的方式,确定教改项目立项。学校整体打包下拨建设资金至学院。学院按年度建设方案实施。学院以深化教学改革为目标,结合已立项国家、省、校级教改专项及学院人才培养实际情况,整体推进本单位教改建设。
进展检查 进展检查包括预算执行与改革效果两个方面。根据学院申请和学校计划财务处下拨的预算执行效率考核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改革效果以学院在专业、课程、校企基地建设、各级各类教改项目取得的效果及创新创业成果进行综合评价。
资金使用 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经费按《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号)和《湖南大学中央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经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教务函[2016]25号)执行。
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用于本科教育教学相关改革建设的省拨财政资金,如省级主管部门无专门管理办法则按此办法实施。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