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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派本科生赴山东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和新疆农业大学交流学习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3-05-20 09:22:23点击次数:

教务函[2013]17号

各学院:

为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丰富学生人生经历,充分发挥校际间的优势互补,进一步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我校与山东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和新疆农业大学签订的本科生互换培养协议,我校将选派部分本科生于2013年秋季分别赴山东大学和北京科技大学交流学习。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流学校、专业及人数

交流学校:山东大学、北京科技大学、新疆农业大学

交流专业:交流学校所有专业(具体专业和培养计划见附件4)

交流人数:山东大学30人、北京科技大学30人、新疆农业大学2人

每个专业最多选拨5人,最后选拨名单由学校和接收学校共同确定后公布。

二、交流学习时间

山东大学:一学年,2013年9月—2014年6月;

北京科技大学:一学期,2013年9月—2014年2月;

新疆农业大学:一学年,2013年9月—2014年6月。

三、选拔条件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无违规违纪记录。

2、 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良好的培养前途。

3、 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学习任务。

4、 已办理交流学习年度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符合以上条件的2011级相应专业本科生可根据自身学习情况自愿报名,经所在学院确定推荐人选后报教务处审核。

四、学籍和成绩管理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保留本校学籍,出访前以学院为单位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交流学习结束后以学院为单位到教务处办理学籍恢复手续。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尽可能在交流学校选修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相同(相近)的课程,以利于交流结束后进行课程及学分互换;所选课程总学分应不低于交流期间我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学校承认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课程和取得的成绩,鼓励学生交流期间在保证学习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多修课程,交流结束后所学课程及成绩经所在学院认定后记入教学服务系统。

五、费用缴纳

1、 学生交流学习期间的学费由我校在学生出访前收取,其中学分学费按每学期30学分预收,交流学习结束后根据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被认定为我校学分后的总学分核算,多退少补。

2、 书籍费按交流学校的标准直接向交流学校缴纳。

3、 交流学习期间的住宿费按交流学校与我校签订的合作协议缴纳。如合作协议未明确,则按交流学校标准向交流学校缴纳。

4、 交流学习期间如申请保留校内床位,则出访前应办理好相关手续并按我校规定缴纳住宿费。

5、 交流学习期间的交通费学生自理。

六、材料、程序及时间要求

1、 所需材料

山东大学:电子照片(JPG192*144)、同版纸质照片2张(1张一寸,1张两寸) 。

北京科技大学:电子照片、同版纸质照片3张(2张一寸,1张2寸)。

新疆农业大学:电子照片、同版纸质照片3张(2张一寸,1张2寸)。

2、 选派程序及时间

学生征得家长同意后向所在学院报名,学院确定人选后通知拟派出的学生填写《湖南大学本科生校际交流学习(访学)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连同照片(电子版和纸质版)一起交学院。

各学院请于5月31日前填写好《湖南大学本科生校际交流学习(访学)申请汇总表》连同学生的申请表、电子照片、纸质照片一起交教务处学籍科。

如有疑问,请咨询教务处学籍科。

联系人:李迎 联系电话:88822836

附件

1、 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访学管理暂行办法

2、 湖南大学本科生校际交流学习(访学)申请表

3、 湖南大学本科生校际交流学习(访学)申请汇总表

4、 山东大学、北京科技大学、新疆农业大学专业及教学计划

教 务 处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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