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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湖大教字〔2021〕35号)
作者:时间:2021-11-26 16:22:30点击次数:

湖南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

湖大教字〔2021〕35号

2021年11月18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毕业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学生毕业与学士学位授予的必要条件。为进一步规范毕业论文管理,提高毕业论文质量,提升 人才培养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论文工作包括选题(含命题、审题)、开题、中期检查、论文撰写、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简称“查重”)、答辩、优秀毕业论文评选、抽检等主要环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毕业论文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总体负责毕业论文的组织协调与统筹管理工作。学院具体负责毕业论文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及组织实施、过程监控、条件支持、质量保障 等工作。

第四条  毕业论文工作一般应安排在本专业本科学习最后一个学年,原则上不少于 12 周。

第三章  责任要求

第五条  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1.指导教师应由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助理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每位指导 教师同时指导学生原则上不超过6名。

2.指导教师要坚持教书育人、言传身教的原则,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毕业论文指导全过程,培养学生成为基础扎实、视野 开阔、德才兼备,具有良好人文素养、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新 时代经世致用领军人才。

3.毕业论文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要加强学术道德、 学术规范教育,加强对毕业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准确掌握学生毕业论文的进度,严格把控毕业论文质量。凡因指导教师把关不严或指导不力而出现抄袭、伪造、篡改、代写、买卖毕业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制度处理。

4.需要联合校外其它单位(境内)开展毕业论文工作的,可聘请该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校内指导 教师进行指导。

第六条  对学生的要求

1.学生在毕业论文工作中,应刻苦钻研,本着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独立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学生应尊重指导教师,定期汇报毕业论文进展情况,虚心求教并接受指导。

3.学生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严禁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4.学生应根据学校和学院相关规定,按时完成毕业论文各环节的任务,并在教务系统中及时提交。

5.学生应按要求将毕业论文有关材料提交学院归档。

第四章  流程管理

第七条  选题。毕业论文命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毕业论文题目由指导教师提出,经学院审核后集中向学生公布。一人一题,确定选题后,由指导教师填写毕业论文任务书, 并及时下达到学生。学生选题一旦确定,原则上不予更改。如确需更改,需在中期检查结束前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报学院审批后进行变更。

第八条  开题。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撰写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学院检查学生开题工作完成情况及完成质量。

第九条  中期检查。学院组织中期检查,了解毕业论文工作进展,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协调解决。

第十条  写作要求

1.学生必须在调查、实验、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对所研究的内容进行较为系统的分析和阐述,做到行文规范、观点明确、论据充分、数据准确、逻辑清晰,表述流畅、结构严谨,并有独立见解。

2.毕业论文的写作规范按照《湖南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撰写规范》执行,学院在此基础上根据专业特点可做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查重。毕业论文答辩前须接受学术规范检查。以中文论述文字为主的毕业论文,应使用论文检测系统进行查重; 以图纸、作品、表演等为主完成的毕业论文,或以外语为主撰写的毕业论文,按所在学院制定的办法查重。文字复制比≤10%, 学生可以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申请学校优秀毕业论文,要求文字复制比不超过 5%。

第十二条  答辩。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可申请毕业答辩。答辩组织如下:

1.学院组织专家、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答辩资格进行审查。指导教师评定成绩或评阅教师评定成绩不及格者,取消毕业论文答辩资格。若有异议,学生可在收到处理结果 7 日内向所在学院申诉。

2.答辩小组由 3 名或以上具有指导教师资格的成员组成。答辩组长须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原则上指导教师应回避本 人指导学生的答辩过程。

3.答辩程序和要求由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确定。答辩组长组织答辩教师对学生的答辩情况进行评价,给出评语和评分,由学 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录入教务系统。答辩成绩不及格者须重新申请辩。

第十三条  成绩评定。毕业论文成绩由指导教师评定成绩、评阅教师评定成绩和答辩成绩三部分组成。学院根据专业和学科特点制定相应的毕业论文评分标准和三部分成绩的权重,综合评定毕业论文成绩。毕业论文按百分制评定成绩,成绩评定为优秀(90 分及以上)的比例不超过 20%。

第十四条  评优。学院按毕业论文总篇数 3%的名额择优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具体评选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抽检。抽检率不少于 10%,重点对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进行考察。学院推 荐校级优秀毕业论文原则上全部抽检,其他毕业论文随机抽检。 抽检方法:学校组织专家对抽检论文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每篇论文送3名同行专家,3名专家中有2名以上(含2名) 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3 名专家中有1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再送2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 名复评专家中有1名以上(含1名) 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抽检结果处理:

1.被抽检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的,必须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申请答辩。

2.对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制度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归档。毕业论文的资料保存按照学校教学类文件材料归档的相关规定执行。电子存档资料原则上要求永久保存。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学院保管的毕业论文应准许校内查阅。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毕业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文件《湖南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细则》(湖大教字〔2009〕14 号)和《湖南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检查细则》(湖大教字〔2009〕4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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