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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访学管理暂行办法(湖大教字〔2010〕42号)
作者:时间:2021-04-30 17:00:01点击次数:

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访学管理暂行办法

湖大教字〔2010〕42号

2010年7月13日印发

一、总则

第一条  访学交流合作对象由学校按“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原则确定并签署合作培养协议,访学活动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开展。

第二条  派出访学学生(以下简称“出访学生”)的选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自愿的原则,国防生、委培生、留学生不参与选拔。

第三条  外校派来我校访学的学生(以下简称“来访学生”)在我校访学期间与我校本科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条  访学活动不涉及学籍的变动。

第五条  访学时间一般为一学年或一学期。

二、派出访学管理

第六条  访学计划确定

(一)教务处根据合作学校专业优势,结合学校现有专业和学生人数,提出每年拟派访学学生计划,报主管校长审定。

(二)教务处负责将年度拟派计划与相应的合作学校协商,确定正式访学的专业和学生人数。

第七条  出访学生选拔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良好的培养前途。

(三)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访学任务。

(四)已办理访学年度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第八条  选拔程序

(一)学生根据选拔条件和自身情况,自愿向所在学院报名。

(二)学院根据选拔条件和分配名额确定推荐人选,并将结果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审核。

(四)主管校领导审定。

第九条  出访学生访学期间学籍保留,出访前以学院为单位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访学结束后以学院为单位到教务处办理学籍恢复手续。

第十条  访学期间教学管理

(一)出访学生访学期间应根据我校教学计划的要求在接收学校选择相同或相近课程修读。访学结束后,所修课程成绩由接收学校教务处统一寄回我校教务处,经学分认定后记入相应课程,经认定教学计划中没有的课程按拓展课处理。

(二)出访学生所在学院应至少安排一位专业教师负责对出访学生的学业指导。

(三)访学期间,不及格课程应尽量在接收学校补考或重修,若访学学生在接收学校没有机会补考或重修,可在返校后参加相同(或认定)课程的重修和考试。

(四)出访学生实践环节原则上不能免修,其实习、实践内容和要求可由相关学院在假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出访学生在访学期间既要维护湖南大学的尊严和荣誉,又要将自己视为接收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严格遵守接收学校的校纪校规,主动接受接收学校统一管理。

(一)访学期间,接收学校视访学学生为其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出访学生应积极参加相应班级的一切正常活动。

(二)接收学校给访学学生办理“学生证”、“阅览证”、“校园卡”等,为访学学生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访学结束时,出访学生应主动将接收学校提供的所有证、卡等按接收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终止手续。

第十二条  出访学生访学期间发生违纪现象,按接收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处理,我校承认接收学校的处理结果,处分结果和相关材料访学结束后转交我校。

如出访学生发生严重违纪行为,按接收学校的相关规定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时,接收学校负责履行处分程序并将处分材料及建议处分结论转交我校,由我校作出处分决定。同时违纪学生结束访学活动返校。

第十三条  出访学生如为党员(或预备党员),应通过组织部门与接收学校组织部门接洽组织关系;如为入党积极分子需进党校培训,由我校党校与接收学校党校联系有关培训事宜。

第十四条  出访学生访学期间学费、书籍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一)出访学生访学期间的学费由我校在学生出访前收取,其中学分学费按每学期35学分预收,访学结束时根据访学期间所修课程被认定为我校学分后的总学分核算,多退少补。

(二)书籍费按接收学校的标准直接向接收学校缴纳。

(三)出访期间的住宿费按接收学校与我校签订的合作协议缴纳。如合作协议未明确,则按接收学校标准向接收学校缴纳。

(四)出访期间如申请保留校内床位,则出访前应办理好相关手续并按我校规定缴纳住宿费。

(五)学期间的交通费由出访学生自理。

第十五条  出访学生访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校的规定回校报销。访学期间住院时,凭医院证明可到我校医院按规定借款。

第十六条  出访学生在我校应享受的补助等按未出访学生对待,所需办理的手续在访学结束时补办或由辅导员代办。

第十七条  出访学生访学期间的学习成绩排名按认定后的课程和成绩进行。所有涉及学习成绩排名的工作均以此排名为据。

三、接收访学管理

第十八条  教务处根据收到的各访学申请制定接收访学计划,报主管校长审定后提交到相关学院和部门。

第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为来访学生建立临时学籍,并办理入学通知书、学生证等。

第二十条  大学生园区服务中心负责为来访学生安排住宿。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来访学生的入学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在来访学生访学结束时应提供来访学生的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收取来访学生的书籍费、住宿费等。

第二十四条  团委负责来访学生团员的教育和管理,并做好来访学生所组织社团的管理指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  网络中心根据来访学生名单为来访学生办理校园卡。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根据来访学生名单为来访学生办理图书借阅证。

第二十七条  来访学生入校后,校医院负责组织来访学生入校体检;同时校医院应为来访学生提供本校学生相同的就医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党校负责为来访学生中需要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提供培训并颁发培训证书。

第二十九条  接收来访学生的学院是来访学生的直接管理单位,学院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学工办应做好来访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把来访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二)做好来访学生的接待工作和入校指导,协助园区管理中心安排来访学生住宿,指导来访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园卡、图书借阅证等。

(三)及时通报来访学生到校情况。

(四)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并协助来访学生选课、购买教材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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