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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分流)
湖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7-09-01 17:16:47点击次数:

湖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专业包含学院内和跨学院转专业(类)、专业分流,不含学校各类教学改革试验班的选拔。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程序,实行学生和专业双向选择,专业择优录取。

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于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学生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等为成员的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专业建设规划、招生规模、师资力量及办学条件等科学制定转专业接收计划,各专业的接收计划不得超过当年该专业招生计划的15%。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端正;

(二)原则上为我校本科一、二年级学生;

(三)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高考录取体检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二)从外校转入我校的;

(三)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的;

(四)其它不符合国家或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条 针对下列情形,按相应规定执行:

(一)高考科类为文科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入理工类专业;

(二)艺术类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三)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入非外国语言类专业;

(四)有以下特殊原因,学校结合学生转专业志愿,由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进入相应专业学习:

1.学生入学后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确定不宜在原专业完成学业,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完成学业的;

2.学生学习能力和基础与所学专业要求匹配相差较大,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完成学业,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完成学业的

对于上述特殊原因转专业的:

1.全校可接收特殊原因转专业学生仅限人文社科类专业。

2学生高考成绩不得低于入学当年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的录取分数线(不含特殊类招生)。对于当年生源地不招生的专业,参考其他所有招生省份专业录取分数线与学校投档线差值的平均值。高考科类为理科转文科的不受此限制。

3.特殊原因转专业学生不占学院接收指标。

第四章 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转专业工作一般于每年4月启动,分两轮进行,第一轮转专业成功的学生第二轮不得再次申请。教务处负责组织,学院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定期发布转专业工作通知,各学院根据要求,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细则,细则应包括接收人数、报名条件、遴选办法等,经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审核,报教务处审定后统一公布。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学院公布的接收条件,结合自身情况和专业兴趣,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登陆教务系统提交转专业申请(每人每轮限报一个专业),并按申请转入学院的要求接受转专业考核。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公布的转专业工作细则对学生进行考核,如申请转入学生数在该专业(类)招生计划以内,且申请转入学生符合学院公布的转专业工作细则相应专业基本要求,学院原则上应予以接收;如申请转入学生数超过招生计划,学院应按已公布的遴选办法确定接收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五条 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获准转专业学生进行审批,并在教务处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由学校正式发文。

第五章 专业分流(或转专业)

第十六条  按入学当年招生计划所列出的专业类(专业)招生的学生,在规定时间进行专业分流(或转专业),学生可在招生专业类(专业)所覆盖的专业中自主选择一个专业学习。

(一)当选择相应专业学生人数未达到15人时,该部分学生须重新选择专业学习。

(二)各学院应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合理配置教学资源,统筹规划,有效指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对于留级学生的专业分流,由学院在细则中明确具体规定。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转专业名单一经公布,申请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教务处对获准转专业的学生统一进行学籍变更,各相关学院、职能部门应做好班级编排、学生已修读课程及学分的认定和转换、档案移交、宿舍搬迁等工作。

第十八条 获准转专业(类)的学生应继续完成当前学期选定的课程修读并参加期末考试。学生当前学期的日常管理仍由原学院负责。

第十九条  获准转专业(类)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和年级培养方案培养,原专业已修读的课程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核准后予以认定;其余可转换为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条  专业学费按学生所在专业分段收取,转专业前按原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学分学费按学生修读课程学分收取。

第二十一条 对转专业工作存在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学生,立即取消转专业资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湖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湖大教字〔201537号)自行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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