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湖大教字〔2022〕10号
2022年2月22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湖南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应征入伍);
(二)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无法于当学期入学的;
(三)参加国家倡导的创新创业等活动的;
(四)因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无法于当学期入学的。因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至退役后 2 年;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时间为 1 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开学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工作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会同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校医院等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缴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学校本科学制以教育部对各专业本科规定学制(以下简称规定学制)为准,按专业不同分别为四年制或五年制。
第九条 学生最短学习年限为该专业规定学制内缩短1年; 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下同)为该专业规定学制外延长2年。经批准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该专业规定学制外延长4年;应征入伍的学生除休学服役外,最长学习年限为该专业规定学制外延长4年。其他特殊情况(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减少)的学生,学习年限经学校批准可酌情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四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予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课程学习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指导性教学计划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和学习计划,自主选择课程学习,自主安排学习进度。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所选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
第十二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尊重老师,遵守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任课教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课程成绩的评定包括过程考核(含平时成绩、阶段测试、实验等)和期末考核环节,具体评定办法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并预先告知学生。课程成绩的评定结果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系统并打印签字,于该课程考核结束后两周内连同试卷送交开课单位教学办公室存档。
第十四条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发现错漏应当更改的,任课教师需在该课程成绩公布后两周内(不含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填写《湖南大学本科生成绩错登更改申请表》,陈述更改理由,由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批并 更改。学生应及时登录教务系统查询本人成绩。学生要求复核本人成绩的,应在成绩公布后两周内(不含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向开课单位教学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由开课单位教学办公室负责 向任课教师核查。
第十五条 学生应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道德。学生在学习过程和考试中如有出现违背学术道德、违反考试规定的,一经查实,该课程该次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一般安排在春季学期,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根据招生政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或以特殊招生形式入学的;
(二)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三)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的;
(四)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不可转专业的。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六章 学籍预警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籍预警制度。根据必修课程不及格学分(辅修课程除外;补考成绩不纳入计算;预警期内未开的课程不重复计算,下同)累计情况予以分级预警。
第二十条 学生必修课程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10-25学分 (含),予以黄色预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修课程不及格学分累计超过25学分,予以红色预警,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预警期间,学生应把主要精力放在不及格课程修读上。学生就读一年后,必修课程不及格学分累计仍然超过 25 学分的,作劝退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于每学期第二周前统计本院学生必修课程不及格学分累计情况,填写《湖南大学本科生学籍预警通知单》,送达学生本人、通知家长,并对受到学籍预警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业帮扶。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 2 年;经批准休学创业的累计不得超过 4 年。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治疗或休养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的;
(三)自费留学的; (四)因创业原因确有休学必要的;
(五)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新生及转学学生入学第一学期,须完成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后方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进入考试周后原则上不再办理休学手续(病休不受该时间限制)。休学学生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退课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联合培养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得自行提前返校参加课程学习与考试等教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学生须于应复学学期开学一周内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如继续休学,须在应复学学期开学前重新申请。复学学生在原专业可衔接的年级就学。如原专业该年级没有招生或培养方案出现重大变化,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批准,转至相应专业学习或修读相近课程。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的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根据学籍预警规定应予退学的;
(二)规定学制期满未完成学业且未按规定办理延长学籍手续,或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或结业条件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经审查复学不合格或取消复学资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经学校教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处理、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等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在学校相关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 受到退学处理或取消学籍离校的学生,应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最多只能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提前半年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虽未取得本专业所规定的全部学分,但已取得规定学分数的 90%及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应在结业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结业后 2 年内,可向原所在学院提交学习申请,经审核同意,在结业后 2 年内修完所缺学分达到毕业条件后,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上的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在规定学制内未达到毕业或结业条件的,可按规定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时间以学年为期,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于七月底前完成申 请及审批手续,学籍编入低一年级。
第三十六条 对在校学满一年(含)以上或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达到结业条件的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未达到肄业条件只出具学习成绩单。
第九章 辅修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在主修专业的必修课程全部合格的前提下,可申请修读辅修课程,辅修课程修读要求和辅修毕业审查按照学校辅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通过辅修另一专业并达到相应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若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校授予相应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报学校审查,必要时由招生部门提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准;涉及与国家法律相关的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依据本办法进行处理的结果若有异议,可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诉。依据本办法对学生作出的处理、处分和解除处理、处分等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则》(湖大教字〔2017〕25 号)自行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