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学校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并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在籍期间未受处分,或曾受处分但已解除的。
(四)在《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四条 全日制本科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同时完成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第五条 为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学校以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为原则,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参加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的学生,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者,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位的审批、授予和撤销
第六条 授予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本细则第二章要求,审查本科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和学业完成情况,达到要求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学院提交的学士学位拟授名单进行复审,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集中审议学士学位授予名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进行公布,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填发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日期为准。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八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学位获得者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九条 对于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有异议的,学生可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在决定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外国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与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湖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湖大教字〔2018〕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