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大学盛世景本科生国际交流专项奖学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由我校89级校友、盛世景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敏文先生捐资设立,是“湖南大学盛世景金融发展基金”支持的项目之一。
第二条 本奖学金适用于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已获得赴国(境)外顶级名校(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THE)、QS世界大学排名、ARWU世界大学学术排名、U.S. News世界大学排名等全球权威排名前100,下同)交流学习资格的在籍本科生。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捐赠方、学校相关职能部处领导、学院领导组成。办公室设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类别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基金”分A、B两类。
A类:用于奖励赴国(境)外顶级名校进行为期一学期及以上课程学习的学生;
B类:用于奖励赴国(境)外顶级名校进行短期学分课程学习的学生。
第五条 “专项基金”奖励标准:
A类每人奖励10万元人民币;
B类每人奖励2万元人民币。
每年各类别奖励的名额根据基金理事会意见和年度奖励经费情况在评选工作启动时公布。各类别具体奖励标准也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获得A类奖励的学生,由盛世景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在纽约盛世景集团子公司及推荐至华尔街其他基金公司实习机会,具体情况根据当地法律另行商议。
第三章 申请基本条件
第七条“专项基金”学生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党和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在校期间按所在专业教学计划修课且所修读的必修课程算术平均成绩达85分及以上或进入所在专业排名前30%,或GPA达3.0及以上(对应满分绩点4.0)。
(三)外语语言运用及交流沟通能力强,通过外方高校或机构的面试或其他方式的考核。申请A类奖励者,外语成绩须达到托福100或雅思7.0。
(四)已具备当学年赴国(境)外顶级名校学习或交流的资格,并有录取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在国家、省各类竞赛中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选拔。
第八条 获得国家公派交流学习资格的学生,如国外高校不免学费,可正常申请;如国外高校免收学费,则不纳入本基金奖励范围。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专项基金”按类别进行申请和评审。“专项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根据学校当年实际情况发布各类别具体资助标准和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条 奖学金由符合条件的学生自主申请,递交《对外交流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并同时提交已获得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资格的相关证明,学院组织评审小组评议。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差额评审,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对获奖学生名单有异议的,可向领导小组反映,领导小组将组织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领导小组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并报盛世景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最多两次申报和评审。每生在本科学习期间只能获得一次本专项基金的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对获得 “专项基金”奖励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相应奖励金额汇入学生银行账户。
第五章 派出管理
第十四条 获资助者派出前须与学校签订《湖南大学学生对外交流协议书》,约定接受奖励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按期完成学习计划、不延长国(境)外滞留期限、遵守外事纪律、按期回国(境)、对自己在国(境)外的行为负责等内容。
第十五条 获奖励者派出期间学籍管理和学分认定,按照湖南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获奖励者完成交流学习任务后,应向学校“专项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且最少完成一次校内交流项目宣讲或推介等义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获得专项基金奖励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获奖资格,所获奖金须在收到取消奖励告知书的一周内退回学校指定账户且将荣誉证书交回领导小组办公室销毁。
1.申报材料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者;
2.在国(境)外有违反当地法律法规或违反交流学校校纪校规而受到处罚或处分者;
3.不能按期出国(境)或放弃交流学习机会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专项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