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校机关相关部、处,相关直附属单位:
高等教育质量监测数据是体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依据,采集和填报相关数据是学校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的一种方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和我校《关于做好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数据采集与填报工作的通知》(湖大教字〔2018〕3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做好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数据采集和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的采集和填报工作实行逐级分工负责制,8类一级指标分别由校办公室、人力资源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房产管理处牵头负责,79个二级指标由分工单位具体负责数据收集整理,涉及多个部门的数据由该指标填报单位负责汇总填报。(具体任务分工见附件1)
二、进度安排
完成时间 |
主要工作 |
负责部门 |
9月15日前 |
相关单位报送联络员名单,加入专项工作微信群。 |
教务处 |
9月30日前 |
任务分解,分配数据平台用户权限 |
教务处 信息化办 |
10月10日前 |
关键步骤表格提交:1-2、1-3;1-4-1; 1-4-2;1-5-1;1-5-3;1-6;1-7-1 |
相关部门 |
11月1日前 |
提交其他相关数据采集表 |
相关部门 |
11月10日前 |
填报《湖南大学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数据采集质量监控表》,完成数据修改、审核、提交 |
牵头单位 各负责部门 |
11月23日前 |
数据最终校核 |
校办公室 |
11月30日前 |
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提交数据 |
教务处 |
三、工作要求
(一)数据真实准确
相关数据提供单位应高度重视当年填报数据与历年填报数据的相关性,对变动较大的数据进行详细说明,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相同时间节点、相同统计口径的数据须与高基表保持一致。若有特殊情况,须进行书面说明。
(二)审核程序规范
各单位的所有教育质量监测数据采集完成后需经四次审核,即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核——校办校核,再报送校领导签发。各单位采集的数据必须经采集人、录入人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由本单位负责复印存档备查。在审核中发现不合格的数据,退回相关单位重新填报。所有审核均由领导签字后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同时上报。最终数据提交后,教务处负责汇总纸质版材料并报送学校档案与校史馆存档。
(三)按时提交数据
各相关填报单位须按时按质提交相关数据表格,高教质量监测数据之间有内在关联性,填报表格存在先后次序,若前位次序的表格未完成填报,则后位次序的表格将无法填报。
湖南大学办公室
教务处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