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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春季学期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通知
作者:时间:2022-03-09 11:15:29点击次数:

 

各学院、教学单位: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根据《湖南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湖大教字〔20221号),春季学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即将全面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实施细则

(一)时间安排

1-10周(221-430日)内完成,于430日前报教务处备案。

(二)制定依据

各学院(教学单位)以《湖南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湖大教字〔20221号)为依据,深入领会文件精神,制定本单位总体评价(30%)的具体实施细则,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明确评价的对象,应覆盖本单位本科课程课堂教学班的所有任课教师

2.明确评价的主体,即作出学院(教学单位)总体评价的具体组织与实施者。

3.明确评价周期,学院(教学单位)总体评价应在每长学期结束后至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完成。

4.明确评价方法与权重分配等方面,学院(教学单位)总体评价可结合督导评价、同行评价、教学资源规范评价,并赋予合理的权重分配比例,得出教师课堂教学的总体评价。

可进一步参考院领导听课评价意见、基层教学组织评价(教学特色、成效和课程资源建设总体情况)、教学事务响应度(是否按时授课,是否擅自调/停课,是否按时录入教学日历和学生课程学习成绩,试卷资料归档是否及时和完备,是否积极参加与课程有关的教学活动和公共事务等)、学生调查或访谈等形成学院(教学单位)总体评价。

若任课教师存在师德师风问题,则一票否决,取消评价资格,综合评价得分为0。若任课教师在本科课程任课期间出现教学事故,学院(教学单位)可对教师的总体评价予以酌情扣分。

5.明确总体评价结果认定方式,总体评价的分值分布要求如下:分值在90-100之间(含90100)的不超过学院(教学单位)开设的本科课程的20%;分值在71-89之间的不超过70%;分值在70(含70)以下的不低于10%

6.明确评价结果展示方式、结果应用、结果申诉及处理等内容。

(三)工作要求

1.学院(教学单位)应在广泛征求教师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的评价实施细则。

2.评价实施细则应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发文后再报教务处备案。

3.学院(教学单位)管理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单位教师课堂教学总体评价录入评价系统。

二、教师评教

包括同行教师、教学督导、教学资源规范评价。

(一)时间安排

1-17周(220-618日)内完成。

(二)组织方式

1.学院(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同行评价、教学资源规范评价、院督导评价。

2.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组织校督导评价

(三)工作要求

1.学院(教学单位)督导、同行教师主要针对本单位专业课进行听课,覆盖所有专业课任课教师。

2.学院(教学单位)组织专家对当前学期开设课程的网络教学资源建设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覆盖所有开课教师。

3.校督导团主要针对全校开设的通识必修课、通识选修课和基础课程进行听课,覆盖3类课程任课教师。

4.评价系统设置单一维度内3条及以上记录为有效评价,否则仅作为原始数据保留。

三、学生评教

(一)时间安排

教师填写自定义指标:第14周(522-28日)

学生网上评价:第15-16周(529-611日)

(二)组织方式

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组织。

(三)工作要求

1.教师在学生开始评价前,必须填写好自定义指标,或从指标库中选择1项指标,与学校统一规定的指标结合,共同形成该课程类别的学生评价指标。

2.学生应在上述时间内对本学期所有修读课程进行网上评价,届时未完成评教者,查看课程成绩将受到限制。

四、其他事项

(一)评价系统上线与使用

1.新的教学评价系统计划于314-21日期间上线,并指导学院秘书在系统中完成督导、同行、教学资源规范评价的任务发布。

2.请将本学期听课记录与评审结果及时录入评价系统,以利于校院两级管理员及时掌握学校及本单位的教学评价情况。

(二)查看评价结果

任课教师可登录学校个人门户,通过教学评价系统查看本人评价结果,包括评价分值、评价建议及在同类课程中的排序区段等。

(三)联系方式

评教过程中,如遇操作不能正常进行,或系统显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请及时与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联系,联系人:郭慧,电话:88822845

 

附件:教学评价平台各角色操作手册(电脑端和移动端)


教务处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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