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通识教育选修课(文化素质教育课)
暂行管理办法
教务函[2016]4 号
2016 年 1 月 13 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加强我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文化素质教育课,以下简称: 通选课) 的管理,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及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通识教育的宗旨是充分利用学校厚重的人文底蕴,发挥岳麓书院优秀 传统文化特色,促进文化素质教育和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紧密结合,科学素养与人文 素养有效融合;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文化素质教育始终,加强全面素 质教育,优化本科生的知识体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章 通选课构成
第三条 通选课是由学校专门开出的全校公共通识选修课程、“岳麓讲坛”讲座系 列课程、通识类在线课程资源(以下简称:慕课)、跨校共享课程等部分组成。
第四条 学校持续拓展通选课来源渠道,逐步完善通识教育课程体系,对本校教师 开设的通选课分核心、重点、一般课程三类进行建设。十三五期间,计划建设一批核心、 重点通选课,并要求核心、重点课程每年为本科生开课。
第五条 “岳麓讲坛”旨在以系列讲座的形式建设大学文化,提升大学生的人文素 养。其内容包括:中国文化论坛、大学文化与成人之道、艺术与人生等系列,每学期定 期举办相关的讲座。
第六条 学校根据六大领域课程建设情况,遴选引进优秀慕课,采用线上与线下相 结合的模式,补充通选课资源。慕课包括外校和本校教师建设的在线课程。
第七条 跨校共享通选课,是指其它高校教师专门到本校开设的通选课或学生到其 他高校选修协议规定的通选课。学校积极推进校际间优质课程资源共享,逐步扩大跨校 137 开课规模,探索学生跨校修课模式。
第八条 “创新创业”领域通选课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本校建设的创新创业系列理 论课程,二是引进创新创业领域慕课,三是创新创业实践类课程。
第三章 通选课建设
第九条 通选课一般面向全体学生或某些专业类的学生,课程内容与讲授方法原则 上要与面向专业开设的专业课程有所区别,教学目标是扩大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思辨 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与人文素养。
第十条 通选课分为文学、艺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创新创业六个 领域,按以下原则遴选课程:
1.强调课程内容的价值导向性,通过对学生人文与科学知识的传授,以培育大学 生的人文精神。
2.强化学科交叉、专业融合和课程的综合性,注重广博与专深相结合,实现课程 模块化,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促进人文与科学的交融。
3.培养、拓展学生的问题意识与国际视野,培养学生掌握不同学科领域认识和改 造世界的不同思路、视角与方法。注重对学生思辨、批判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一条 通选课一般不超过 2 学分,理论课 1 学分对应 16 学时,实践类课程 1 学分对应 32 学时。
第十二条 教师申请新开设通选课,须提交《湖南大学通选课新开课申请表》和课 程教学大纲,经通识教育专家组讨论通过后开课。根据开课申请及开课方案情况,如有 需要,可组织试讲。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可委托教师专门建设有关领域的通选课。
第十三条 通选课和教学计划中的其他课程同等对待和管理,任课程教师须建设课 程信息资源,接受学校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章 学生选课要求与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 2015 版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必须在本 科阶段修满通识教育课程 8 个学分,其中:理工类专业学生要求在社会科学领域选修至少 1 门课程,人文社科类专业学生要求在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领域各选 1 门课程;全校学 生须在“创新创业”领域必选 2 学分。详见下表:
第十五条 “岳麓讲坛”系列课程,有带学分和不带学分两类情况。学生在一学期 中选修一定的次数,并撰写心得体会,经主管相关工作的老师审核合格后,可获得相应 学分。选修达 6 次即可获 1 学分,达 12 次即可获 2 学分。“岳麓讲坛”同领域课程,一 个学生最多可获 2 学分。
第十六条 一、二年级本科生至少选听一次“岳麓讲坛”讲座。工学类专业学生大 学期间至少选听一次“岳麓讲坛”中有关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工程伦理方面主题的讲 座。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选修与本专业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通选课,不得重复选修已 获得学分的同名称或相近内容的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选修通选课原则上不超过 2 门。凡是选定的通选课,原则上 不得退选。
第十九条 通选课不组织补考。学业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学分与成绩在教务管理系统 中均予以记录,学生可在后续学期进行重选或另选。
第二十条 通选课课堂规模一般为 60 人以上,每学期学生选修人数少于 30 人时, 当学期不开课。课堂规模控制数低于 40 人的实践实训类课程, 选修人数少于 15 人时, 当学期不开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15 级及以后入校的学生。2011 级、2012 级、2013 级、 2014 级学生仍按原培养方案的要求实施,参照本办法选课,选修带学分的“岳麓讲坛” 讲座课程,达到相应要求者可计学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 2015 年 12 月 21 日教务处处务会讨论通过,自公之布日开始 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