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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湖大教字〔2017〕57号)
作者:时间:2021-04-28 17:18:27点击次数:

湖南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

湖大教字〔2017〕57号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大学教学委员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建设和发展;促进教育教学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    

第三条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从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教育事业、学术水平高、富有教学经验和改革精神、作风正派的在岗教授中遴选。

第四条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由各教学单位推荐,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第五条  校教学委员会成员人数为27人左右,任期四年。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1-2人。另可聘请顾问1-2人。

第六条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可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或免除其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调离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职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七条  校教学委员会设秘书处,挂靠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委员会日常事务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

  1. 人才培养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政策、措施;

  2. 人才培养方案和指导性计划修订;

  3. 学校专业设置及新专业申报;

  4. 省级及以上教学奖励或荣誉推荐;

  5. 国家级教育教学改革申报项目推荐;

  6. 学校教学条件、教学实验室建设与规划;

  7. 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相关事务。

第九条  教学委员会为学校教学相关的重大改革、重要决策及重要规章制度修订等提供咨询与建议。

第十条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关心学校、学院以及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主动向学校教学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在各项教学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一条  校教学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校教学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讨论需要决议的事项赞成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及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校教学委员会会议内容涉及保密事项时,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相关,该委员须主动回避。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各学院参照本章程设立院教学委员会,院教学委员会接受校教学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五条  院教学委员会成员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由院长聘任,成员名单报校教学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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