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管理办法
湖大教字〔2025〕1号
2025年1月2日
(经2024年12月16日第22次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辅修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大教字〔2022〕1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修是指本科生在修读并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按照学校制定的辅修要求完成相应课程修读和相关教学环节,获得相应证书或学位的学习方式。辅修包含辅修学位和辅修专业两种类型,辅修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学科门类,辅修专业应与学生主修专业归属不同专业类。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教学要求
第三条 已有三届及以上本科毕业生且教学资源充足的专业,可以开设辅修专业。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参照该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制定相应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于每年4月份制定并公布辅修专业实施细则,细则应包括辅修专业名称、接收名额、报名条件和遴选办法等。实施细则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五条 辅修专业课程由该专业主修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部分专业核心课程组成,总学分控制在25学分左右。辅修学士学位须在修完辅修专业课程基础上完成包含毕业论文(设计)在内的其它教学环节,总学分控制在40学分左右。
第六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可以根据学生人数自行决定辅修专业的教学形式。学生人数较少时可采取由学生跟班修读形式(学生选择辅修专业应修课程对应的主修课堂修读);学生人数较多时可在晚上、周末和暑期开设假期辅修课程,与该专业主修课程同质要求、同质管理。
第三章 报名条件与申请程序
第七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学有余力者可以报名参加辅修学习,但每个学生只能选修一个辅修专业。
第八条 辅修专业申请程序:
(一)教务处于每年6月发布辅修报名通知;
(二)符合报名条件且有意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教务系统提交申请,经主修学院资格初审后提交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报名;
(三)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复审,择优选拔,并将录取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四章 课程与成绩管理
第九条 学生按照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修读相关课程。辅修课程考核成绩单独记载,毕业时主修学院负责将学生辅修成绩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将学生辅修成绩归入学校档案馆。
第十条 获得辅修专业修读资格的学生,根据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缴纳学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主修与辅修应跨专业类,在辅修专业确定后涉及主修专业分流或转专业导致出现未跨专业类的情形,辅修专业修读资格自动终止。获得辅修专业修读资格的学生,若出现主修专业有两门及以上未通过必修课程情况,应终止辅修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学生的辅修专业课程若与其主修专业学分相同、内容相近,经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教务处审核,可免修相应课程。免修课程的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总学分的20%。
第十三条 学生主修专业毕业时尚未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与学分的,其辅修专业修读资格自行终止,教务处可出具辅修成绩单。如辅修专业的课程与学分符合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经主修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程和学分,并不再计入辅修专业课程。
第五章 毕业及证书发放
第十四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毕业与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初审工作,并将初审通过名单报教务处复审。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毕业与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应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 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且达到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生可申请辅修专业证书,达到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要求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辅修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学生应在主修专业修读期间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含结业转毕业)时,辅修学习同时终止。
第十七条 学生已修满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规定的课程及学分但主修学分未修满时,学校保留其申请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的资格。在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后,可申请补发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级本科生开始实施。《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管理办法》(湖大教字〔2016〕27号)继续适用2023级之前学生(含2023级),待其规定学制结束后自行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