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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湖大教字〔2024〕11 号)
作者:时间:2018-06-01 15:42:36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学校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并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在籍期间未受处分,或曾受处分但已解除

(四)在《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四条 全日制本科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同时完成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第五条 为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学校以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为原则,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参加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的学生,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者,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位的审批、授予和撤销

第六条  授予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本细则第二章要求,审查本科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和学业完成情况,达到要求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学院提交的学士学位拟授名单进行复审,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集中审议学士学位授予名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进行公布,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填发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日期为准。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八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学位获得者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九条 对于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有异议的,学生可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在决定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第十条 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外国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与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湖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湖大教字〔2018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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