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认定和转换试行办法
(湖大教字[2018]28号)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教改[2016]3号)、《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则》(湖大教字[2017]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范围
本办法中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范围包括:学生在校内修读所在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以下简称跨专业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的奖励或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SIT)和其它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果(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学生在校外其它教育机构修读课程(以下简称跨校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学生的职业经历、职业培训、资格证书、在线学习和实习实践、创新创业、科学研究等体现资历、资格和能力的非学历学习成果(以下简称非学历学习成果)等。
第二条 学分认定和转换的原则
(一)学生申请学分认定与转换,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
(二)课程(含跨专业和跨校修读的课程,下同)学分的认定与转换按照课程学习量对等原则进行,申请认定和转换的课程其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学分数应不低于所在专业、年级教育教学计划中对应课程的要求。
学分认定审核由相关课程的开课单位负责;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三)学习成果(含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和非学历学习成果,下同)的认定与转换,实行学校、学院(单位)两级管理,学院(单位)应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学生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的实施细则,教务处汇总并提交校教学委员会审批后公布。学生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的具体工作由学院(单位)组织和落实。
第三条 学分认定和转换的流程
(一)申请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的学生, 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根据学生现所在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结论后报教务处,由主管校领导审定。
(二)申请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学习成果原始证明材料,经拟认定课程开课学院、校内创新创业项目承办单位或非学历学习成果的组织部门、相关专业教学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由主管校领导审定。
第二章 课程学分的认定和转换
第四条 跨专业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
(一)学生转专业后,其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在教学内容、学分数等方面与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要求的对应必修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可认定获得相应学分;其它的课程学分可作为选修课学分。
学生年级异动后如培养方案和专业教育教学计划有变动,其在原年级所修课程的认定和转换参照上述规则执行。
学生中途终止学业重新参加高考再次就读我校的,其原来在我校所修课程的认定和转换参照上述规则执行。
(二)学生如中途终止修读辅修专业,可于毕业当学期第3周之前申请将已获得的辅修专业学分转换为主修专业的任选课学分。
第五条 跨校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
(一)学生经学校选派赴国(境)内外与学校正式签订了全日制本科生交流协议的单位交流学习、或由外校转入,其在外校修读的课程在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学分数等方面与派出专业或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要求的对应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可认定获得相应学分;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二)学生休学自行赴国(境)外一流高校或一流学科(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THE)、QS世界大学排名、ARWU世界大学学术排名、U.S. News世界大学排名等全球权威排名前200的学校或排名前100的学科)学习,其在外校所修课程的认定和转换参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三)学生结业后在国内高水平大学(修课当年相关专业在修课学生所在地高考录取成绩不低于我校该专业在同一生源地录取成绩的学校)修课,其在外校所修课程的认定和转换参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四)外校学生中途终止学业重新参加高考就读我校,如原高考成绩不低于我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同年录取成绩,则其在原学校获得的学分可认定转换为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规则参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第三章 学习成果的认定和转换
第六条 创新创业实践成果
学生参加学业竞赛(按照教务处当年公布的纳入指导教师奖励范围的竞赛项目)获得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SIT)通过结题验收、参加其它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果(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获得软件著作权等),可根据成果级别、个人贡献度等分别认定1-4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累计认定学分不超过《湖南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数。认定规则见下表:
成果名称 |
成果等级 |
学分 |
成绩 |
学业竞赛 |
国家级(国际级)一等奖 |
4 |
优秀 |
国家级(国际级)二等奖 |
2 |
良好 |
国家级(国际级)三等奖 |
1 |
良好 |
省级(区域级)一等奖 |
2 |
良好 |
省级(区域级)二等奖 |
1 |
良好 |
SIT项目 |
国家级项目负责人 |
4 |
优秀 |
国家级项目成员 |
2 |
良好 |
省级项目负责人 |
2 |
良好 |
省级项目成员 |
1 |
良好 |
校级项目负责人 |
1 |
良好 |
其它创新创业实践 |
论文 |
核心学术刊物第一作者 |
4 |
优秀 |
核心学术刊物第二作者 |
2 |
良好 |
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4 |
优秀 |
第二专利人 |
2 |
良好 |
软件著作 |
第一著作人 |
2 |
良好 |
第七条 非学历学习成果
(一)学生获得的技能测试、职业资格、等级考试等证书,由证书类别相关学科专业学院进行认定。
(二)学生通过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并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的国内外一流大学开设的优质在线开放课程、教务处立项自建的在线课程学习获得的学分,可以申请直接认定为通识选修课或任选课学分,认定时成绩按在线课程平台或开课单位给出的成绩直接记载;申请认定为必修课学分的,须参加我校相应必修课程的期末考试,考试通过者,可认定学分,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在线课程平台或开课单位给出的成绩综合评定,在线课程平台或开课单位给出的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纳入综合成绩计算范畴,其占比原则上与认定当期我校相应课程综合成绩评定时平时成绩占比相同。认定优质在线开放课程每年公布一次。
(三)学生休学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等取得的成果,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原则上应为具有代表性、有影响的成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