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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奖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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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教师教学比赛办法
作者:时间:2010-11-08 17:50:50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教风、学风建设,充分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更好地交流教学经验,研究教学改革,推广教育创新,也为了激励教师开展研究性教学的热情,更有效地培养学生创新思维,激发学习热情,提升学生自主学习、实践、研究和创新的能力。在常规教学比赛的同时开展研究性教学比赛,以全面促进我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领导。由学校组织教学比赛领导小组,并聘请专家组成评议委员会。院级比赛由学院自行组织进行,校级比赛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组织和协调。

第三条 参赛对象为在我校从事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含实验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全体教师。

第四条 评选名额及奖励办法。

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名。对获奖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作为考核、晋级的重要依据,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院级选拔:各单位应充分发动、积极鼓励、精心组织院级选拔比赛,重点是突出参赛教师的示范性作用,让有兴趣有能力的教师尽可能参加比赛选拔。经各学院专家评议委员会集中评议选拔出优胜者,并按学校分配的指标名额推荐参加校级教学比赛。

(二)资格审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结合教学检查、教学督团评议、干部听课和学生评教情况对推荐的参赛教师资格进行综合审查(研究性教学比赛还需提交教案和参赛方案)被取消资格的空额不再增补。

(三)比赛阶级:比赛分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进行。常规比赛的初赛原则上以随机听课或现场考察的方式进行,研究性教学比赛需涉及方案设计、研究性教学方法、课堂的调控及学生综合能力的训练、实践指导、课后答疑及考试等全方位的评议。评议结果在每组评委对其级别内每个参赛教师听课5次以上的基础上综合汇总得出,决赛单独集中进行。

第六条 评奖要求

(一)每年比赛前重组新一届教学比赛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必须认真研究和掌握本年度比赛方案和细则,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评议。

(二)比赛由语言委员依据《湖南大学教师教学比赛评审标准》及《湖南大学研究性教学比赛评审标准》进行评分。

(三)对教学比赛获奖教师实行争议期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比赛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写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并有本人签名,否则不予受理。教学比赛领导小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保护。

(四)每年度的教学比赛评选结束后,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组织评议委员会成员对本届比赛的特点、经验、存在的总是及组织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报告,以此改进评选指标体系、比赛方案,交教学比赛领导小组审批。

(五)凡在参赛年度中出现过教学事故的人员,取消获奖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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