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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作者:时间:2010-11-17 15:18:17点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普通高等教育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并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籍期间未受留校察看处分。在籍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弹性学习年限内,毕业(自毕业证书颁发之日算起,下同)一年以后,对于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参加工作后的表现,由其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并写出鉴定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授予学士学位。

4.在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

(二)成人高等教育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含网络教育,下同)、自学考试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并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参加湖南省学位办公室举行的学位外语考试(外省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学生可参加当地省级学位办举行的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4.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籍期间所修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学分制下按学分加权计算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含70分);实行学年制的学生补考或重修课程“高升本”不超过四门,“专升本”不超过三门,毕业论文(设计)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自学课程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含65分),学位课程(两门基础课、一门技术基础课、一门专业课)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含65分)。

5.在籍期间未受留校察看处分。在籍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毕业后一年以内,对于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参加工作后的表现,由其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并写出鉴定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授予学士学位。

6.毕业后一年内。

二、学士学位申请授予程序

(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应届毕业生逐个审核,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名单、不授学位与缓授学位的名单及其原因,于每年5月底提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审批通过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二)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应届本科毕业生由学生本人于当年1月、7月份提出申请,各学院(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填写学位申请表,交网络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通过者,由网络学院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名单,分别于当年3月中旬、8月底前将审定名单提交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审批通过者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三、附则

(一)本细则对于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自2006级(五年制的为2005级)学生起施行;对于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从2006年入学的学生起施行。原《湖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二)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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