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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实验室向本科生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17-09-01 10:20:20点击次数:

湖大教字[2008]27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质量工程”,适应学分制改革需要,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进一步加大实验室对本科生开放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造精神的重要基地,向本科生开放实验室(中心)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设备共享程度和使用效率的有效措施,是促进实验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客观要求。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应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究实效”的原则,尽量做到时间、空间、形式、内容、对象等多方位的开放。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包括本科教学实验室、学科实验室。

二、范围、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已正式建制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为本科教学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利用现有人员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向本科生开放。

第六条 实验室向本科生开放的具体形式主要如下:

(一)课程实验开放: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将部分实验内容作为开放项目。对学生有兴趣深入研究的项目,或者是课内未完成的实验,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完成。

(二)《开放实验》课程:根据《湖南大学<开放实验>课程管理办法(试行)》,分为两类开放实验,一类是演示性、验证性实验项目;一类是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

(三)学生自主研究型实验:学生根据个人兴趣,自行拟定有关课题,结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条件,开展相关活动。实验室提供相应条件,指派教师进行指导。

(四)研究创新型实验:由学校在全校范围内征集研究创新型实验,并向全校学生开放的项目。研究创新型实验要求综合多门课程、甚至多个学科,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创新性。

(五)学生参与创新计划实验:学校建立国家、省、校三级创新实验计划与创新训练(SIT)体系,以《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指南》为指导,以学生为主体,以项目为载体,以兴趣驱动、自主实验、重在过程为原则,实施创新实验和创新训练计划,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提前进入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六)学科竞赛相关实验: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的相关实验。

三、开放要求

第七条 各学院要从整体考虑实验室向本科生开放的措施与细则,以适应两阶段人才培养模式下学分制改革的需求,特别是专业教育阶段学生对实验教学的要求。同时还要加强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的研究,开发设计一批高质量的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供学生自主选择。

第八条 在完成学校教学任务安排的前提下,其它时间(周一至周五第1-11节课,星期六、星期日第1-8节)教学实验室均应向本科生开放。学科实验室每星期应有不少于半天(4个学时)的时间向本科生开放。

第九条 课程实验和实验课程教学总任务大于8学时的,必须安排选修实验项目。学科实验室要求提供不少于2个实验项目(每个项目不少于2学时)给本科生选修。

第十条 各实验室应保存好本教学年度学生参与开放实验的相关资料,包括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卡、学生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总结)。

第十一条 教学实验室向本科生开放的实验项目和学科实验室开出经过教务处审核的实验项目,对全校本科生免费开放。

第十二条 开放后实验的考核应注重学生探索研究的过程,注重学生通过参加实验项目所取得的收获。

四、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在主管教学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实验室向本科生开放工作由教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协调组织,各学院主管教学与实验的院领导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资源并积极创造必要条件,有计划有组织地采取多种形式向本科生开放。每学期初,学院应将实验室开放项目、时间、场所等向学生公布,供学生选择。

第十五条 实验开放实行学生预约制度,各实验室应在实验前两周公布开放内容,以便学生选择预约。对于学生参与范围广、人数多的,应采用网上预约的方式方便学生。

第十六条 实验室开放后,学生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验指导教师、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活动,对实验项目创新、实验数据采集、实验操作过程、实验结果汇总等认真总结。实验报告须由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签字,作为对开放实验室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实验室开放要加强管理,实验指导人员应及时做好仪器使用、破损、开放等情况的记录,作为资料保存。教学实验室开放程度和学生选择情况将作为实验室工作考核和建设结果的的重要依据。学期结束前一周,各学院应认真总结实验室开放情况并提交教务处备案。

五、工作量

第十九条 教师参加实验室开放教学所承担的指导工作,参照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量增加较多时可以考虑聘请优秀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担任助教。实验室助教岗位分为实验指导助教岗和实验室开放值班岗两类,工作量按实际学时工作数计算,酬金按学校研究生助教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开放所需材料费,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从学校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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