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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7-09-01 16:07:23点击次数:

湖南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湖大财字[2013]41 号

2013 年 12 月 31 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切实改善本科实验教学条件,促进本科教学 实验室建设经费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参照中 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是指由学校统一筹措的(包括校内预算安排和中 央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科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与建设的经费。

第三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突出优先, 支持重点、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坚持主要面向本科生培养,优先公共、基础实验(实训) 平台建设与实验室建设,确保本科大学科门类性的主要实验室的完善,构建先进的专业 实验教学体系,发展有特色的专业实验室。

第五条 经费立项支持对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优先建设物理、化学、计算(含数据)、生物、力学、电工、电子、语言、 艺术等九大基础实验中心和金工、电工、电子、材料、工程、仿真(含虚拟数据)等六 大实训与创新中心;

(二)优先教室基本条件建设;

(三)重点支持示范中心、专业认证、专业评估、卓越计划专业等相关的实验室建 设;

(四)重点支持大学科门类核心课程(含实验课程)相关的实验室建设;

(五)支持战略新兴产业、新办专业等专业实验室建设;

(六)支持专业实验室建设;

(七)支持自制实验仪器建设项目。

第六条 经费开支范围主要为本科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配套适用的少量实验 室环境建设费和耗材费等。环境建设和耗材费等从严控制,原则上不超过申请经费的 10%。 不同类别的经费,按照学校相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三章 经费的立项和审批

第六条 根据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本科学生培养要求,学校负责制订建设总 体方案,统筹协调实验室建设,按轻重缓急稳步推进,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第七条 经费立项、审批程序:

(一) 项目申报。根据教学需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由教务处统筹协调,组 织具体项目(建设方案和预算)申报。

(二)项目论证。由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评议, 提出完善意见。

(三)经费审核。对拟建设的项目预算,由教务处汇总后提交学校预算与经费审核 委员会审议。

(四)项目审批。建设项目经过部门论证和评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

第八条 经费下达。项目立项审批通过后,项目实施单位和负责人根据预算制定具 体使用计划,填写《湖南大学本科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使用计划表》(以下简称“经费 使用计划表”),报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计划财务处根据“经费使用计划表”等下 达项目经费。

第九条 经费执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内容和预算,组织项目实施,专款专 用。

第十条 经费调整。项目经费一经下达,原则不得调整。 因设备升级、停产等原因需要调整使用计划,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本科教学实验室 建设项目执行计划调整单》,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的预算调整,由学院审核后,报 教务处审批; 5 万以上,10 万元以内(含 10 万元)的预算调整,由学院、教务处审核 87 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10 万以上,30 万(含 30 万)以内的预算调整,由教务处、计 划财务处审核后,分别报主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30 万以上,50 万(含 50 万)以内的预算调整,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项目突破原预算,需要追加经费的,按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 请,由教务处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共同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按照项目计划执行。建设经费在年初下达,当年使 用,项目经费年底未使用,由学校收回,统筹调剂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违反学校制度规定和程序 以及不按项目计划使用专项预算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大教 字[2009]15 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大学本科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使用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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