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关于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的实施办法(试行)
湖大教字〔2024〕10号
2024年2月27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保障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和《湖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办法》(湘教发〔2023〕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专业应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湖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办法》相关标准,符合学校自身办学特色、人才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包括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和调整授权门类专业的审核工作。新增本科专业应在本专业首次招收本科生的当年,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
第五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停止招生五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恢复招生的须按照新增本科专业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每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自主审核工作,并报湖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专业所在学院提出审核申请,填写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为校内外相关学科领域知名学者,具有高级职称,一般由 5-7 人组成。经无记名投票表决,专家组成员 2/3 及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并形成评审意见。学院可在组织新专业申报专家论证时,同步完成学士学位授权专家评审工作。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报材料和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至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专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四)教务处将公示无异议的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湖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学院应实事求是填写申报材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学校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第九条 学校加强对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质量管理。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调整或撤销学士学位授权专业。
第十条 经教育部批准撤销的本科专业,同步撤销该专业学士学位授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