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预科班学生管理办法
湖大教字〔2024〕42号
2024年5月24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预科班学生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关于切实做好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自主培养工作的通知》(教民厅函〔2018〕6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办好新时代高校民族预科教育的意见》(教民〔2020〕4号)以及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有关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协作计划预科班和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学生(以下简称预科生)。
第三条 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预科班招生和预科入校专业录取工作,教务处负责预科生的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预科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四条 预科生学制为一年,最长学习年限为两年。
第五条 未能在学制年限内达到结业要求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一年;最长学习年限期满未达到转入本科学习条件者,予以退学。
第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之外,预科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生报到及入学资格审查、保留入学资格等情况,由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按有关程序报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备案。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预科班培养方案,经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预科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转入本科学习,取得本科学籍。初修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可以补考一次。补考后累计有5门次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予以退学。
第九条 预科班招生时不分专业。教务处参考学生意愿和当年普教本科专业招生计划,编制预科入校专业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条 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根据预科入校专业计划组织预科生填报专业志愿,每位学生至多填报6个专业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预科生本科专业(按照学生预科阶段所有课程初修成绩加权平均分排序,如加权平均成绩相同,文科依据<语文1>、<语文2>课程学分加权平均成绩排序,理科依据<理科数学1>、<理科数学2>课程学分加权平均成绩排序)。预科生全部专业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志愿调剂的预科生在剩余专业计划中调剂录取。
第十一条 预科生完成本科专业录取后,由学校发放本科录取通知书,升入本科阶段学习,享受普通本科生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预科生如学有余力,经本人申请、预科班所在学院审批、教务处备案,可选修不超过2门本科课程,学生取得本科学籍后,预科期间学习的本科课程所获学分可认定为本科阶段的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预科生课程考核参照《湖南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违反考试纪律的,参照《湖南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生培养和管理由学校和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共同负责。学校不定期对预科生教育培养、考核结业、预科入校专业计划等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加强与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对接沟通。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具体负责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协作计划预科班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机械与运载工程学院具体负责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以班级为单位,实行集中管理,具体要求参照湖南大学本科生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预科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预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资助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湖南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班管理办法(暂行)》(湖大教字〔2019〕1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