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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优化管理办法(湖大教字〔2024〕60号)
作者:时间:2025-03-24 16:44:50点击次数:

湖南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优化管理办法

湖大教字〔2024〕60号

2024年12月12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和布局,提升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关于加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21〕261号)、《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设置与优化应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适应学校办学定位与学科规划布局,以新工科、新文科建设与交叉学科发展为引领,打造特色优势专业集群,加快推进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建设高质量人才自主培养体系,培养新时代经世致用领军人才。

第三条 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包括增设专业、调整专业和撤销专业。增设专业指设置新的本科专业;调整专业指对已设置的本科专业名称、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等进行调整;撤销专业指取消已设置的本科专业,撤销专业前,根据实际情况对专业予以预警或停止招生(以下简称停招)。

第四条 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管理,专业增设、调整与撤销由学校教学委员会负责审议,涉及招生指标调整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上述事项均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章 专业增设

第五条 专业增设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适应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求;

2.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毕业生有稳定的社会需求;

3.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4.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5.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专业增设程序和要求:

1.专业增设实行预备案制度。学院综合考虑现有学科专业及拟设置专业情况,在控制专业总量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单位专业设置申报方案,申请设置新专业须提前1年进行预备案。提交增设专业理由和基础等材料,第二年方可正式申报。正式申报的专业须与预备案专业相同或相近。

2.学院在进行充分调研与论证的基础上,组织校外专家评审,经学院教学委员会论证、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学校提出增设新专业申请。

3.教务处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查学院申报材料和办学条件,审查通过后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

4.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进行备案或审批,教育部备案或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招生。

第七条 新增专业在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年级前,每年就本科招生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年度自评,并报教务处审查;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年级后,由教务处组织进行专业评估,评估结论作为继续招生或停止招生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专业调整

第八条 调整专业名称、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以及撤销专业等,均参照学校增设专业的程序实施。

第四章 专业预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专业(类)予以预警:

1.办学条件明显不足、影响学生培养质量;

2.校内外专业评估(认证)发现严重问题,整改未取得明显进展;

3.连续两年生源质量或转专业人数净增长率排名后三位;

4.转专业或专业分流后学生人数不足15人;

5.就业率显著下滑或连续两年排名后三位;

6.连续两年在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中存在问题的专业。

第十条 被预警专业(类)所在学院需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为1年。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专业预警情况,采取减少招生计划或调整分流指标等措施促进专业改进。

第五章 专业停招与撤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专业(类)暂停招生:

1.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或学科专业发展规划;

2.近3年内预警累计达到2次;

3.专业预警整改措施不到位;

4.学院主动提出停招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 暂停招生专业如有特殊原因申请继续招生,学院需提供相应支撑材料,经教务处审查后提交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决定。

第十四条 专业停招期间,暂停教学基本建设投入,暂停招生的专业(类)应于2年内完成整改。整改期满后,学院提交整改报告,经学校教学委员会评议、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可恢复正常招生和基本建设投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专业(类)予以撤销:

1.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撤销;

2.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或学科专业发展规划;

3.连续5年及以上未招生;

4.调整专业名称的,原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

5.学院主动提出撤销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学校着力构建常态化专业设置及调整审议机制,对专业设置进行动态调控,服务国家发展,突出优势特色,不断提高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和学科发展的契合度。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主动推进专业调整优化,对聚焦国家战略需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学科建设成果显著,改革力度大、办学水平高、社会声誉和就业形势好的专业给予政策倾斜与重点扶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各类人才培养实验班/试验班增设、调整、撤销工作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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