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湖大教字〔2025〕31号
2025年6月20日
(经2025年5月19日第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经费使用工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经费(以下简称教改经费)指学校每年用于本科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改革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学校预算统筹安排的其他教育教学改革资金等。
第三条 教改经费主要用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师发展、实践教学、创新创业等。
第二章 经费使用分配
第四条 学校年度教改经费,60%为学院教学教改经费,直接下达各学院;40%为学校统筹教改经费。
第五条 学院教学教改经费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如下:
(一)基础因素(70%):包括本科生数、专任教师数、教授上课比例、本科教学工作量;
(二)绩效因素(30%):包括日常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人才培养成效等。
第六条 学院教学教改经费主要用于本科人才培养与教学资源建设。包括教育教学综合改革、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探索、专业体系与内涵建设、高水平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精品教材建设、
教师教学发展、实践教学资源与平台建设、创新创业教育、教育数智化改革、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国际交流等。
第七条 学校统筹教改经费应聚焦学校教学改革发展规划和高质量教学成果培育,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建设和本科教育教学专项重点工作。
第八条 学校鼓励各项目实施单位筹集自有资金提供配套经费,支持开展教学研究,推进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发展。
第九条 学院教学教改经费原则上由教务处于学校正式下达教改经费后一个月内下拨;学校统筹教改经费以教改项目形式下拨。
第三章 教改项目管理
第十条 学院教学教改经费和学校统筹教改经费均可设置教改项目,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教改经费可设置若干校级教改项目,经费总额40万元及以上的学院,校级教改项目立项不超过4项;经费总额40万元以下的学院,校级教改项目立项不超过3项。
第十二条 学院教学教改经费也可设置院级教改项目,由学院自主确定。鼓励学院聚焦重点,开展有组织的教育教学改革。
第十三条 学院教学教改经费由教学院长负责,根据学校本科教育发展规划与教学改革年度重点任务,组织教改项目遴选,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院级教改项目可直接立项;校级教改项目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统筹教改经费由教务处分批次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或定向委托,确定校级教改立项项目。项目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处务会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教改经费一经批准,各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预算执行。确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或使用计划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处务会审议、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教改经费支出范围按照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及学校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教改经费应在规定时限执行完毕,对于无法执行或执行不力的项目,学校有权将其资金收回统筹安排。未能按计划执行完的项目结转资金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支持教改经费各项资金统筹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学校对校级教改项目实施与经费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检。项目实施单位应对进展缓慢的项目加强管理和督促,确保项目建设成效。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每年11月下旬统一组织教改项目负责人撰写结题报告(不超过五页),由教学院长或部门分管领导认真审查后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处务会汇报,校级教改项目报教务处审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教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验收结果是本科人才培养工作考核与下一年度教改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因素。对验收结果差、预算执行率低的教改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教改经费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并核减相关单位未来三年教改经费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