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本科教学检查实施办法
湖大教字〔2009〕98号
2009年11月10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检查是学校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根据《湖南大学关于加强教学质量保障的若干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检查的组织领导
第二条 建立学校教学检查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教学检查的领导。会议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主持,主管学生、后勤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后勤处、后勤服务总公司、人力资源处、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参加。
第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教学检查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教学检查小组,其成员包括:主管教学的副院长(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各系(教研室主任)主任。
第三章 教学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根据高等教育的教学进程,学校的教学检查工作包括如下方面:
(一)开学教学检查;
(二)期中教学检查;
(三)期末教学检查;
(四)日常教学检查。
前三项教学检查项目集中进行,由教务处和各相关单位共同负责,属于专项检查性质;后一项教学检查为日常工作,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会同学校教学督导团共同进行。
第四章 开学教学检查
第六条 开学教学检查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进行,分教学设施、环境的检查和教学秩序的检查。
第七条 教学设施及环境的检查
(一)检查方式:在学生正式上课的前三天,由主管教学及后勤的副校长牵头,教务处、后勤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学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检查和了解全校教学场所的各种教学设施及环境状况。
(二)检查内容:包括桌椅、黑板、门窗、窗帘、水电、多媒体设备等设施的完好情况,校园环境及教学楼内外的卫生情况。
(三)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责成相关部门及时解决。
第八条 教学秩序的检查
(一)检查方式
1.在学生正式上课的前、后三天,各教学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检查本部门的教学工作部署和开课教师的教学工作准备情况,(检查内容同下)并在第一周周末前将检查报告提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
2.在学生上课的前、后三天,学校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牵头,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同时对全校的教学准备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1.开课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日历、备课教案的准备情况;
2.教材落实情况;
3.任课教师的出勤情况(是否按时报到,有无迟到、擅自调课、缺课等);
4.学生报到注册、交费以及课堂的到课率、迟到率等情况;
5.各教学单位自查以及发现问题后的解决措施等。
第九条 检查结果的总结。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教学检查情况的汇集、总结,并及时向全校通报检查的结果,同时将检查结果存档,作为评估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期中教学检查
第十条 期中教学检查一般在每学期期中进行,各教学单位的教学检查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自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组织检查。检查分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常规检查的内容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是否齐全;教学秩序是否正常;教学环节〔备课教案、作业批改、实验(实习)指导、毕业设计等情况〕是否合乎要求、教学效果如何、学生评教工作有无异常等。
第十二条 专项检查主要根据上级主管教育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而定,届时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将下发确认通知。
第十三条 检查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教学单位的自查汇报;
(二)抽查教学环节的相关资料;
(三)教学和实验的现场考查;
(四)召开学生和教师座谈会。
第十四条 检查情况的总结
(一)各教学单位应在期中教学检查结束后及时撰写简明扼要的书面总结材料,提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备案。
(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根据各教学单位的总结写出全校期中教学检查总结报告,检查结果在教学例会上通报。专项检查的结果,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写出专题报告,供学校领导作为决策的参考。
(三)总结报告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存档,其结果作为评估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依据。
第六章 期末教学检查
第十五条 期末教学检查在每学期的考试周至放假后三天内,检查内容分为期末考试检查和本学期全面教学检查。
第十六条 检查内容为期末考试安排、考试试卷的准备,考试成绩的评定、考卷和成绩分析统计,培养计划、教学大纲的完成情况,本学期教学工作总结(含期中教学检查和日常教学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整改的措施、效果),下学期教学安排及教材征订等。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将本单位期末教学检查工作总结存档,作为评估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依据。
第七章 日常教学检查
第十八条 日常教学检查在每学期进行,此项工作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会同学校教学督导团共同实施,各学院教学检查小组协同配合。
第十九条 检查的方式与内容为:深入课堂和学生中,检查教师的培养计划和教学日历执行情况、教学态度、教学方法与教学效果,学生学习情况以及对学校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后勤保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条 以《教学检查通报》的形式及时向全校发布检查结果,并通过教学工作例会通报相关情况,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存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