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大教字〔2023〕4号(2023年3月30日印发)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课程考核,包括课程的过程考核(含平时成绩、阶段测试、实验等)和期末考核,所有课程都应进行课程考核。
第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一般包括笔试(含闭卷、开卷、半开卷)、机试和口试;考查一般包括面试、答辩、大作业、撰写论文(报告)、艺术创作和完成作品等。
第十三条 进入考试周的课程期末考试和补(缓)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时间和地点;其他考试(含过程考核)及考查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与任课教师安排和组织。课程期末考核不得占用教学时间随堂进行。
第十七1条 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设期末考试周,一般为最后1-2周。
第十四条 除实践类课程(指实验、实习、实训和课程设计等实践实训课程或环节)、通识选修课程外,对于当学期课程综合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学校给予一次“期末考核”的补考机会,缺考、违规的课程不予补考。
第十七2条 补(缓)考一般安排在春季学期或秋季学期初进行;夏学期的课程不安排补(缓)考。
第十五条 学生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参加课程期末考核的(第十四条所列课程除外),可在考核前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缓考。缓考课程的考试与所修课程的补考同时进行,不单独组织。缓考课程综合成绩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参加课程考试时,应自觉维护和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人员和巡考人员的管理,杜绝考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生课程成绩包括过程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相应规定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若需变更,须在安排教学任务时由任课教师提出、经主管教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并在开课第一周向全体修课学生公布。
第三十一条 过程考核由任课教师负责组织和评定成绩。期末考核和补(缓)考考核的试卷由课程负责人负责组织评阅,任课教师共同参与。
第三十三条 课程的各项成绩均由任课教师负责按时并准确无误地录入教务系统(整班录入)和提交,逾期未录入提交或录入错误达到一定数量时,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平时成绩应在期末考核开始前向学生公布、公示。
2.阶段测试成绩,应在考后一周内向学生公布、公示。
3.期末考核成绩,应在期末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录入系统(与核准的过程考核成绩一并录入)。
4.补(缓)考成绩,应在补(缓)考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录入系统。
成绩录入的位置:教务系统,操作方法见操作教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