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湖大教字〔2019〕39号
2019年7月26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以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为核心,建立健全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本科教学中的促进作用,推动本科教学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机构与聘任
第二条 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本科教学督导制度,学校设立本科教学督导团(以下简称“校督导团”),学院设立本科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院督导组”)。
第三条 校督导团由政治立场坚定,热心本科教学事业,具备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熟悉高等教育教学现状和规律,具有高级职称和丰富的本科教学相关工作经验且身体健康的我校退休或在编在岗的教师及资深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原则上按学科专业、学生人数和教学环节分布,总人数为 40人左右。
第四条 校督导团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由教学单位推荐,教务处提名,主管校领导审定,可连聘连任。若聘期内的校督导团成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由教务处提请主管校领导审定,可适时终止聘任。
第五条 校督导团设团长 1 名,副团长 2~3 名,根据需要设置若干校教学督导组,各确定组长 1 名。
第六条 校督导团办公室设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校督导团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开展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参照校督导团的机构设置和聘任程序组建院督导组,制定相应工作细则,报校督导团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
第八条 教学督导工作包括对本科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议,对教师教学发展和教学质量改进提供咨询和建议,“督、评、导”相结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质量提升为目标。
第九条 教学督导工作内容和要求如下:
1. 随堂听课。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听课任务,重点评议考察教师的教学素养和专业素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以及教学效果,客观公正地做出评议,认真填写、网上录入听课记录,离退休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40 节,在职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20 节。
2. 专项检查。参加学校教学检查与评估,如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审阅,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进展和教学成果的评价,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和实验实训等教学环节和教学文档的检查与评估。
3. 专题研究。对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典型性、倾向性、全局性)问题开展专题调查和研究,为学校人才培养提供依据与建设性意见。
4. 咨询指导。在听课前或听课后与授课教师沟通交流,积极给予教师相关建议,引导教师投入教学、改进教学。作为指导老师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比赛、教师培训与发展等活动。为院督导组开展工作提供咨询指导。
5. 组织建设。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 2~4 次全体校督导团成员与院督导组组长联席会议,促进校院两级督导组织的交流和研讨。校教学督导团每学期初制定当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听课安排,每学期末进行当期督导工作总结。
6. 能力提升。加强理论学习,及时了解和研究高等教育新形势、新思想、新理念和新模式,不断拓展视野,及时跟踪高等教育领域国际和国内发展动态,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7. 其他工作。完成学校或学院委托的其他督导工作。
第十条 校督导团成员应坚定政治立场,率先垂范,恪守师德规范和组织纪律,严格评议标准,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总结工作成效,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应积极配合和支持督导工作,参照校督导团和院督导组成员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院督导组参照教学督导工作职责与要求,按照学院制定工作细则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章 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校督导团工作日常运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校督导团成员享受专项工作津贴,专项工作津贴标准由教务处协商人力资源处制定,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统计、核算,按学校财务制度发放。
第十五条 各学院安排专项经费保障院督导组工作正常运行,发放院督导组成员工作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