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本科听课管理办法
湖大教字〔2016〕37号
2016年10月11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课堂教学工作的指导、评价和服务,以经常性、随机性、大覆盖面的课堂听课活动推动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促进课堂教学质量提升,完善我校干部、教师、督导听课方式,并根据教育部教党〔2014〕18号、教思政〔2012〕2号、湘教通〔2016〕111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听课人员及听课时数
第一条 学校领导听课
主管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8学时;其他分管业务工作的校级领导每学期听课数不少于4学时;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每年分别到堂听思想政治理论课不少于4学时;学校纪委负责同志每年到堂听思想政治理论课不少于4时数。
第二条 各职能部门、学院领导及干部
(一)教务处正、副处长,各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二)各学院院长、党委正(副)书记、其他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
(三)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指导处、人力资源处、宣传部、社科处、科技处、团委等职能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
(四)其他有关部、处、室领导,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听课。
第三条 教师(同行)听课
(一)系主任、副系主任、支部书记、专业责任教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并结合教研活动进行评议、讨论和交流。专业责任教授需听本专业核心课,课程责任教授需听本课程教学团队教师的授课。
(二)新进青年教师(入职前三年,下同)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学院安排的青年教师导师,每学期应尽量多安排听青年教师讲课,具体听课数由学院指定。
(三)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第四条 督导(专家)听课
校督导团中退休成员每学期听课一般不少于40学时,在职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学时。因教学需要,教学质量监与评价中心,督导团可临时聘请非团员专家参与听课。院级督导组成员听课参照校督导团要求,具体由各学院根据教学需要确定。
二、听课范围及评价内容
第五条 听课范围包括面向本科生开设的所有课程,其中重点是通识必修课、各类核心课、新开课及学校资助建设的重点建设课程。
第六条 校领导可结合分管工作、联系学院及自己的专业领域选择听课。职能部门负责人听课应结合本工作部门的工作内容和范围,深入一线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倾听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院系级领导听课一般为本学院开设的课程,了解本院系教学实际情况,发现并逐步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教师更好地开展课堂教学活动,促进教学持续改进。
第八条 专任教师听课一般为本院所在专业或相近专业教师开设的课程。新进青年教师或有需要的教师,也可选择全校名家名师的课程听课。学校持续遴选名家名师课堂,供全校教师观摩听课。
第九条 听课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教学纪律、教学态度、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内容、教学效果以及学生课堂表现等教学有关情况。
三、听课基本要求
第十条 听课人员进入教学场所前,应与授课教师进行沟通,告知身份。听课时选定合适的听课区位,并将手机关闭或设定为振铃状态。教师(同行)听课可结合学院特点采用合适的方式,结合日常教学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听课人员须根据听课情况客观公正地对教学作出评价,给出意见建议,并及时录入教师教学评价与发展系统。听课人员课后可与教师进行面对面交流沟通,意见也可不交流,系统自动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所听课教师;但对听课中发现的涉及教学设施、教学环境、教风、学风方面问题应及时与教学单位沟通。
第十二条 在本校开课的教师均须接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人员听课。需要学校督导听课评价意见的拟新晋升职称、参与有关评奖评优的教师,应在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督导团提出督导听课的申请。
四、其他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领导、教师、督导的听课制度。各学院须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相应的听课实施细则,每学期安排一定数量的公开课进行示范教学及研讨活动,也可根据需要对学生评价排名靠后的教师进行集中听课指导。校办公室负责落实校领导干部听课制度。
第十四条 学院听课落实情况列入年终教学考核内容,学校教学质量与监控中心负责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听课人员登录湖南大学“个人门户”网站,进入个人门户主页,点击“教学管理”模块内的“评教系统”进入湖南大学“教学评价与发展平台界面”,可查询课表,录入评价内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