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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教学奖励办法(湖大教字〔2016〕42号)
作者:时间:2021-04-30 16:51:40点击次数:

湖南大学教学奖励办法

湖大教字〔2016〕42号

2016年12月14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和本科、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基础地位,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学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我校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结合学校实际,学校按照相应标准对在教学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进行奖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教学竞赛奖、创新创业优秀指导教师奖四类。

第二章  奖励项目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学校每两年开展一次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每次评选一等奖15项,二、三等奖若干项。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3万元。

以湖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或中国研究生教育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以及省部级教学成果或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教育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除国家和省部奖励外,学校给予奖励。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100万元,一等奖奖励60万元,二等奖奖励40万元。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

第四条 教学名师奖。校级教学名师奖每年评选一次,坚持宁缺勿滥,每次评选不超过3人,每人奖励8万元。校级教学名师候选人须坚持立德树人、教学质量至上的准则,不仅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并且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中有突出的成绩,是教书育人的优秀典型。

第五条 教学竞赛奖。校级讲课比赛每年举行一次,每次评选一等奖5名,二等奖13名。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0.5万元,优秀组织奖奖励0.2万元。校级讲课比赛具体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制订公布。

国家级教学竞赛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省部级教学竞赛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国家级教学竞赛是指以教育部发文主办的全国性教学竞赛,各类国家级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比赛参照省部级奖励。获省级及以上优秀组织奖奖励0.5万元。

第六条 创新创业优秀指导教师奖。学校每年公布一次创新创业优秀指导教师奖名单,奖励在指导本科生、研究生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和其他创新创业实践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果的教师(或教师团队,下同)。

学科竞赛类型分为A、B两类,A类为省教育厅纳入统计范围及学校重点支持的竞赛,B类为各部委、教指委、行业协会等社会机构组织的有较大影响的全国竞赛和其他有较大影响的国际竞赛。学科竞赛类型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根据当年实际情况认定和公布。

指导A类竞赛获全国一等奖及以上,每项奖励2万元,全国二等奖或省一等奖及以上,每项奖励1万元。A类竞赛学校获奖整体成绩综合排名进入全国前10名,奖励指导教师整体团队5万元;全国前20名或全省第1名,奖励指导教师整体团队3万元;全省前3名,奖励指导教师整体团队1万元。学校整体成绩综合排名以大赛组委会公布排名为标准,组委会未公布排名的,由教务处根据大赛组委会公布的获奖情况,依次按获奖等级和数量进行排名认定。

A类竞赛中由教育部发起的“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全国金奖,每项奖励10万元;由教育部参与主办并颁奖的“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全国一等奖及以上、“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全国金奖,每项奖励5万元;

B类竞赛获全国一等奖及以上,每项奖励0.5万元。指导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和其他创新创业实践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果的,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组织认定后,参照学科竞赛执行。

同一届竞赛,取最高等级奖励。

第三章  奖励实施

第七条 教学奖励经费分别奖励给个人、团队和单位。奖励给个人的奖金直接分配给个人,奖励给团队的奖金由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负责分配。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学奖项评选需要,成立校级评审组,根据不同奖项进行设置,一般不少于7人,对候选人(或项目)进行评议、复核、审定。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第九条 获得省部级奖项的奖励,按获奖等级进行奖励。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学校对拟奖励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如对拟奖励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有关单位提出。

第十条 各项奖励金额均为税前奖金,获得奖励的个人按章纳税。奖金发放方式按照计划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教学成果按本办法进行奖励。《湖南大学教学成果申报、评选与奖励办法》(湖大教字〔2009〕34号)、《湖南大学研究性教学比赛办法》(湖大教字〔2008〕3号)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湖南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2:湖南大学教学名师评选办法

 

1:

湖南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贯彻落实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我校教学成果奖申报与评选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审奖励对象与范围

(一)对象:在我校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在同等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的一线教师和青年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考虑。

(二)范围: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针对目前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实施效果明显、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价值,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根据培养目标,运用现代教育教学手段,在加强思想教育、文化素质教育、美育与创新创业教育和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和教学基地建设等方面,坚持教书育人,在转变教育思想,探索教学规律,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编撰高质量教材,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教风和学风建设,指导大学生学科竞赛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加强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明显成效的成果。

二、成果申报条件

(一)教育思想正确,符合办学方向和教育教学规律,符合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二)有明显特色和较高水平,在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并经过两年以上实践检验,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三)有反映本成果的方案、教材、总结、论文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和主要完成人要为人师表,直接承担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工作,且在相应岗位上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五)集体完成的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请,合作完成的成果,由成果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预评和向学校推荐,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三、成果评审和争议处理

(一)学校成立校教学成果奖评审组,由校领导和教务处、研究生院、校聘评审专家组成,负责校级教学成果的评审和省级教学成果的推荐工作,教务处负责相关组织工作。各学院要成立由院领导和正、副教授组成的不少于5人的评审小组(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评审组组长),负责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

(二)校级教学成果奖每次评选一等奖15项,二、三等奖若干项。由校教学成果奖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所有奖项均须获到会评委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省教育厅对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有特别要求时,按省教育厅文件执行。

(三)校级教学成果奖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若对获奖成果有异议的,应实名据实向教务处反映情况,学校将对收到的意见组织调查并予以反馈,同时按照学校有关纪律规定为反映者严格保密,不受理匿名反映情况。如成果经查实确属弄虚作假的,即取消其获奖资格。

 

2:

湖南大学教学名师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促进我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提高,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的教学名师和教学骨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

教师始终坚持以德育人、教学质量至上的准则,潜心教学,教学水平深得学生认同,本科教学规范好,学生、督导、同行评价好,且在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创新创业指导等方面有突出成绩。已获国家、省级教学名师者不参与此评选。

第三条  评选条件

参评教师应是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一线教师,教学师德高、教学水平优、学术造诣精、教学效果好,学生受益深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但在本科教学方面有特别影响或特别贡献的教师,对定量要求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一)湖南大学在职全职教师,从事高校教学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且在湖南大学从事本科教学工作8年以上(含8年);

(二)师德高尚,为人师表,在教书育人方面有显著成绩,受到学生的普遍尊敬;

(三)潜心教学,特色明显,原则上连续主讲5年以上(含5年)本科生课程,形成品牌,并在校内外有较大影响;近三年本科教学工作量达到学院本科教学平均工作量。

(四)治学严谨,成果丰硕,积极开展学术研究,教学成果(特色)和科研在全校乃至国内同行中有较大影响;

(五)精心指导,誉满课堂,从学生、督导、同行、本科教学规范多维度综合评价,近三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优秀。无教学事故,并获得同行认可。

第四条  评选人数及奖励办法

(一)教学名师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3人,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

(二)学校对教学名师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8万元/人的奖励;

(三)获奖情况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考核、聘任、职务晋升和工资调级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评选工作分为学院初评、学校组织评审、公示等环节进行,凡符合条件的教师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均可申请。

(二)各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正、副教授组成的不少于5人的评审小组,严格审查申请人的参评材料,确定推荐候选人并报学校。

(三)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研究生院、校聘评审专家组成的校评审组,对候选人进行评议、复核、审定。教务处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四)对教学名师评选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间,若对以上人选有异议的,请实名据实向教务处反映情况,对于收到的意见学校将组织调查并予以反馈,同时按照学校有关纪律规定为反映者严格保密,不受理匿名反映情况。

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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