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年度教学优秀奖评选办法
湖大教字〔2018〕26号
2018年7月20日印发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在全校营造教书育人的良好氛围,学校设立湖南大学年度教学优秀奖。为规范年度教学优秀奖评选奖励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教学优秀奖面向学校在职专任教师进行评选,教师可重复参评。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
(二)参评年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参评年度独立承担一门及以上本科课程。
(四)参评年度教学工作深受学生欢迎和好评,并在参评年度学生评价位列开课学院排名前 30%。承担思政、数学、物理、外语等量大面广基础课程教学的教师优先考虑。
(五)参评年度未出现教学异常情况及教学事故。
第四条 评选人数及奖励办法
(一)年度教学优秀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 100 名教师;
(二)学校对年度教学优秀奖获奖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 1 万元奖励;
(三)年度教学优秀奖获奖情况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相关评优评奖过程中作为年度教学优秀依据。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学院教师人数、承担本科、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及年度教学考核情况等分配年度教学优秀奖指标。
(二)学院根据本办法推荐年度教学优秀奖人选,推荐人选须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三)学院对推荐人选在学院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间,若对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实名据实向学院或教务处反映情况,学院或教务处将组织调查并予以反馈,同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为反映者严格保密。不受理匿名反映情况。
(四)学院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年度教学优秀奖推荐人选汇总表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汇总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后发文公布。
第六条 年度教学优秀奖从 2017 年度开始评选。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