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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本科教学开新课与新开课基本规定(湖大教字〔2020〕22号)
作者:时间:2021-04-30 16:55:05点击次数:

湖南大学本科教学开新课与新开课基本规定

湖大教字〔2020〕22号

2020年6月29日印发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保障课程教学质量,树立优良的教风和学风,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按照《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开设的本科课程须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培养人才的要求,支撑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发挥价值引领、能力培养和知识传授功能,符合一流大学培养一流人才的定位。

第二条 实行教师资格制,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教师方可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校外兼职教师承担本科课程教学任务,按《湖南大学非全职教师聘用管理办法》及聘用合同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辅导员及相关学科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理论课兼职教师,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课程准入制。坚持以专业培养目标为导向,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纲领设置课程体系,杜绝因人而设课。教师开新课与新教师开课的审核工作,须在开课上一学期完成。

第四条 实行课程责任制。各教学单位按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开设课程、审定教学大纲,组织做好课程建设和质量管理。任课教师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授课,加强教学研究,做好课程建设和持续改进。

第二章 教师开新课审核

第五条 教师开新课是指任课教师讲授学校未开设过的课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课程育人功能,在课程中有机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元素;

(三)课程内容与设计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注重对本科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助于本科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全面发展;

(四)授课教师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教学能力强、教学特色鲜明;

(五)凡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相应的课程,必须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教材,其他课程优先选用国家、省部级规划教材和优秀教材;

(六)教学大纲、教案等教学文档齐全;

(七)教学条件满足课程教学需要。

第六条 教师开新课审核程序:

(一)新开通识选修课程,由拟授课教师提交《湖南大学新开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申请表》,学校组织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审核论证。论证通过且达到通识课程选课人数要求,方可开课;

(二)新开基础课、专业课等其他课程,由拟授课教师填写《湖南大学教师开新课申请表》,教学大纲、教案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提交开课单位通过,报教务处备案,方可开课;

(三)新引进在线开放课程,按《湖南大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新教师开课审核

第七条 新教师开课是指无高校授课经历的教师首次授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正确坚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完成岗前培训;

(三)遵守《湖南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熟悉授课、答疑、作业批改、考试考查、实践环节、教学反思与研究等主要教学环节;

(四)完成拟主讲或相关课程助课任务;

(五)备课充分,熟练掌握课程教学内容,对课程涉及的学科领域有较系统的研究;

(六)拟授课程须符合第五条基本规定。

第八条 新教师开课审核程序:

(一)通过由学院组织的试讲,试讲评议组成员不少于3 人,一般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系(教研室)主任、课程组组长、督导组成员、教学(学术)委员会成员等组成,试讲内容从拟开课程中选取;

(二)由拟授课教师填写《湖南大学新教师开课申请表》,提交开课单位审核通过,报教务处备案,方可开课。

第四章 开新课与新开课质量管理

第九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和开课单位应加强对教师开新课和新教师开课的监督检查,安排专家进行随堂听课与指导。

第十条 开课单位及任课教师根据课程质量评价情况及时改进。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对持续改进情况进行建档备案和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任课教师须立即整改或停开相关课程,由相关部门视情况对负责人和责任单位进行追责:

(一)在教学活动中出现政治立场、价值导向、师德师风等方面的问题;

(二)脱离教学大纲的基本知识体系、范围和要求随意讲授,导致课程内容已无法支撑人才培养目标达成;

(三)连续两学期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

(四)其他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大学本科教学教师开课基本规定》(湖大教字〔2009〕96 号)废止,该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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