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交流学分的认定和转换工作,根据《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认定和转换试行办法》(湖大教字〔2018〕28号)和《湖南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湖大外字〔2022〕1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交流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范围
(一)学生经学校选派赴国(境)内外与我校正式签订了全日制本科生交流协议的单位进行交流学习获得的课程学分。
(二)学生休学经学院批准自行赴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国(境)外一流高校或一流学科学习获得的课程学分。
(三)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系列暑期课程项目、学期学分课程项目、学分互认项目、海外毕业设计(论文)项目等(以下简称“学分项目”)获得的课程学分。
(四)学生参加经学校组织或备案的短期国际化课程项目、国际组织实习项目和海外企业实习项目等(以下简称“非学分项目”)获得的证书、证明等非学历学习成果。
(五)学生赴校外交流期间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成果。
第二条 交流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要求
(一)学分项目
1.学生参加学分项目获得的课程学分原则上只能申请认定和转换为学生校外交流期间我校本专业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学分。
2.由学生所在学院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及学科、专业特点制定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方案,并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3.申请认定的交流课程须符合所在学院相应学分项目的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方案要求。
(二)非学分项目
1.学生参加非学分项目获得的非学历学习成果原则上只能申请认定和转换为培养方案中集中实践类别学分或国际化课程类别学分。
2.非学分项目的课程认定根据参与项目的学时数,按照我校学时和学分的对应关系进行转换,每16个理论学时认定为1学分,每32个实践学时认定为1学分。
(三)创新创业实践类成果
1.学生赴校外交流期间参加创新创业实践类活动获得的成果原则上只能申请认定和转换为培养方案中创新创业实践类别学分。
2.可根据成果级别、个人贡献度等认定相应类别学分数,认定规则如下表:
成果名称 |
成果等级 |
学分 |
成绩 |
学业竞赛
|
国家级(国际级)一等奖 |
4 |
优秀 |
国家级(国际级)二等奖 |
2 |
良好 |
国家级(国际级)三等奖 |
1 |
良好 |
省级(区域级)一等奖 |
2 |
良好 |
省级(区域级)二等奖 |
1 |
良好 |
论文 |
核心学术刊物第一作者 |
4 |
优秀 |
核心学术刊物第二作者 |
2 |
良好 |
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4 |
优秀 |
第二专利人 |
2 |
良好 |
软件著作 |
第一著作人 |
2 |
良好 |
(四)已在我校修读并获得学分的课程不予认定。国家规定的“思政课”等必修课程不能用国(境)外交流学校的相关课程认定。
第三条 交流学分认定和转换的流程
(一)学分项目
1.学生应提前了解交流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进程,对照我校的相关规定和培养方案,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向所在学院提交交流学校学习的课程修读计划(详见《湖南大学本科生校外交流学习计划表》),学院审核通过后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若因不可抗力在出发前无法确定课程学习计划或抵达后需对原学习计划进行调整,须在抵达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2.学生交流结束后,于规定时间内按操作流程在“湖南大学教务系统”一次性申请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同时将经派出单位审核认可的交流学校成绩单、《湖南大学本科生校外交流学习计划表》、交流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简介提交学院审核,学院通过后统一报教务处审核。
(二)非学分项目
学生交流结束后,于规定时间内按操作流程在“湖南大学教务系统”一次性申请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同时将经派出单位审核认可的非学历学习成果相关材料提交学院审核,学院通过后统一报教务处审核。
(三)创新创业实践类成果
学生交流结束后,于规定时间内按照创新创业实践类成果认定通知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至所在学院审核,学院通过后统一报教务处(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审核。
(四)不予认定和转换的课程,须重新选课进行补修。
(五)为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认定和转换的交流课程(项目)以交流学校(机构)的课程名称、学分(学时)及成绩予以记载在学生成绩单上。被认定和转换的我校相应课程予以免修并在成绩单备注栏中注明。
第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南大学本科生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细则》(教务函〔2020〕1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湖南大学本科生校外交流学习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