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说明
“天津校友会国际交流奖学金”(以下简称“交流基金”)用于资助天津籍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进行为期一学年及以上的专业学习或毕业设计等活动或者用于资助学生在国(境)外进行一学年以内的实习、文化交流、社会实践(考察)、短期国际会议等活动;
每人资助1万元人民币,每年两人。
二、项目选拔
“交流基金”每年3月发布奖学金通知和进行宣传,5月进行申请和评审。如第一次遴选未资助满两人可在12月进行补充申报。
选拔条件:
1.热爱党和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生源地为天津;
3.在校期间必修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或进入专业排名前30%;
4.达到具体国际交流项目所要求的外语成绩,外语语言运用及交流沟通能力强;
选拔规则:因各个专业给分标准不太统一,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按照所在专业专业排名比进行排序,此外在国家、省各类竞赛中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选拔。
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湖南大学“天津校友会国际交流奖学金”申请表》,“交流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申请材料和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表现进行评定,提出“交流基金”拟资助学生名单。
学校对“交流基金”拟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对获资助学生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学校将组织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意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并报天津校友会最后审定。
学校每学年进行最多两次申报和评审。学校对获得 “交流基金”资助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相应资助金额汇入学生银行账户。
三、派出管理
获资助者派出前须与学校签订《湖南大学学生对外交流协议书》,约定接受资助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按期完成学习计划、不延长国(境)外滞留期限、遵守外事纪律、按期回国(境)、对自己在国(境)外的行为负责等内容。获资助者派出期间学籍管理和学分认定,按照湖南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获资助者完成交流任务后,应向学校“交流基金”管理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且最少完成一次校内项目宣讲或推介等义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