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大学博纳教育本科生国际交流专项奖学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由我校80级校友、深圳方德智联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贺志力先生捐资设立,是“湖南大学博纳教育奖励基金”支持的项目之一。
第二条 “专项基金”用于奖励通过学校选派(含学院选派)参加国际交流活动的湖南大学财经类相关专业(包括金融与统计学院各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各专业、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专业等,具体以评奖通知为准)的在籍本科生。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及教育基金会、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留学中心)、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和监察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类别及标准
第四条 相关专业本科生参加国际交流的费用均采取本“专项基金”资助和学生个人承担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解决。“专项基金”资助分A、B、C、D四类。
A类:用于资助学生赴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进行为期一学年及以上的专业学习或毕业设计等活动;
B类:用于资助学生在国(境)外进行为期一学期及以上的课程学习或实习、毕业设计等活动;
C类:用于资助学生在国(境)外进行一学期以内的课程学习、实习、文化交流、社会实践(考察)等活动;
D类:用于资助托福或雅思或其他与交流相关的外语考试成绩达到一定要求的学生。
第五条 专项基金资助标准及名额:
A类项目每人资助3-4万元人民币;
B类项目每人资助1-2万元人民币;
C类项目每人资助0.5-1万元人民币;
D类项目每人资助一次考试费。
每年资助名额、标准根据基金理事会意见和年度资助经费情况在评选工作启动时公布,各类项目的资助标准也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D类项目的具体资助标准和金额
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国家留学基金委优秀本科生出国交流选派办法所规定的语言要求者,可以申请报销一次考试费用,报销比例为100%。
每位学生可根据自己情况参加多项(多次)考试,但每人只能享受一项次资助。
第三章 申请基本条件
第七条“专项基金”学生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党和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在校期间按所在专业教学计划所修读的必修课程算术平均成绩达80分及以上或进入所在专业排名前30%;
(三)达到具体国际交流项目所要求的外语成绩,外语语言运用及交流沟通能力强(通过外方高校或机构的面试或其他方式的考核);
(四)在国家、省各类竞赛中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选拔。
第八条 获得国家公派交流学习资格的学生,如国外高校不免学费,可正常申请;如国外高校免收学费,则不纳入本基金资助范围。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专项基金”按项目进行申请和评审。“专项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根据学校当年实际情况发布资助项目、项目资助标准和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相关通知要求的方式填写《对外交流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专项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申请材料和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表现进行评定,提出“专项基金”拟资助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学校对“专项基金”拟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对获资助学生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学校将组织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意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并报“湖南大学博纳教育奖励基金”理事会最后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5-6月组织专项基金申报和评审。A类和B类不可兼得,但均可与C类和D类兼得。每生在本科学习期间获得的专项基金资助最多不超过3次((A或B)+C+D)。
第十三条 学校对获得A、B、C三类“专项基金”资助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相应资助金额汇入学生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申请D类项目资助时,需要提交相关考试成绩单复印件、考试报名发票,经过“专项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计划财务处将相应金额汇入学生银行账户。
第五章 派出管理
第十五条 获资助者派出前须与学校签订《湖南大学学生对外交流协议书》,约定接受资助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按期完成学习计划、不延长国(境)外滞留期限、遵守外事纪律、按期回国(境)、对自己在国(境)外的行为负责等内容。
第十六条 获资助者派出期间学籍管理和学分认定,按照湖南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获资助者完成交流任务后,应向学校“专项基金”管理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且最少完成一次校内项目宣讲或推介等义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专项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