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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本科实验教学运行管理办法(教务函〔2018〕21号)
作者:时间:2018-05-17 09:41:09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本科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实践和创新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本科实验教学管理,提高本科实验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各专业的实验课程和课程实验的运行管理。

第三条 实验课程是指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课程;课程实验是指理论与实验相合的课程中的实验部分。

第二章 筹备

第四条 实验教学必须按照《湖南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安排进行,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湖南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管理办法》申请变更。

第五条 实验课程单独编写实验教学大纲,课程实验可与课程一起编写,也可单独编写实验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课程负责人负责组织起草编写,学院教学委员会审定后予以公布实施,变更亦同。

第六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写必须满足《湖南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科学设计项目,合理分配课时。实验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课程中英文名称、学时、学分、适用年级专业、先修课程或实验、中英文课程描述(实验课程)、实验教学的目的与基本要求、实验内容提要、实验的教学方式与考核方式、实验指导书与参考书、实验的主要仪器设备等。

第七条 实验教学应有配套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内容一般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基本原理、实验仪器、步骤和方法、实验结果讨论、实验数据处理、学生实验预习要求等。

第八条 实验教学的内容应紧密结合教学改革,删除陈旧过时的内容减少演示性、验证性的实验项目,努力创造条件开设能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综合性、设计性、前沿性实验项目及学生自主实验项目。

第三章 实施

第九条 实验课程和课程实验均须按学期课程表的安排制定相应的教学进程表,并严格按照教学进程表组织实施,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按《湖南大学本科教学变更管理办法》要求办理。

第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在课前应认真准备并试做,课中巡视检查学生,对学生提出的问题给予启发和指导 ,注重培养学生能力。

第十一条 学生上实验课前必须做好充分预习,实验课中严格按指导老师的要求完成实验,课后独立撰写实验报告。

第十二条 实验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含: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过程、实验结果、心得体会等部分,具体形式和内容由开课学院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学校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的要求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实验报告、实验能力及态度、考勤等方面进行成绩综合评定,以百分制形式提交。过程成绩和项目成绩可适当选用五级制。

第十五条 成绩登记册和成绩交接文档必须由实验指导教师签名,由学院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课程实验成绩不及格,补做事宜及能否参加课程考核由课程教学大纲予以明确。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各实验教学单位应开辟专门场地用于存放实验报告、实验卡、实验过程成绩记录等实验教学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纳入课程序列进行督导和评教。

第六章 附则

十九条 各学院可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实验教学管理细则。各类实验教学文档如实验教学大纲等可采用参考模板,也可由各学院根据需要自行拟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关本科实验教学运行相关文件废止。



附:

1、湖南大学实验教学大纲(参考模板)

2、湖南大学实验报告(参考模板)

3、湖南大学实验卡(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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