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函2015【61】号
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创新创业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湖南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实施方案(湖大教字[2015]1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学生在参加经教育厅高教处或学校认可的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可申请认定。
(2)SIT和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例如以项目名义发表论文、申请相关专利、参加各类学术会议并做相关报告,均可申请认定。
二、认定程序
学生在项目结束后,下载并填写认定申请表交承办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交所在学院认定,认定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批和记载。
三、认定形式
教务处审批通过后记载成绩和学分,具体如下:
课程名称 |
课程类别 |
学分 |
成绩等级 |
创新创业(学科竞赛)A |
任选课/通识课 |
1 |
优秀 |
创新创业(学科竞赛)B |
任选课/通识课 |
2 |
优秀 |
创新创业(SIT)A |
任选课/通识课 |
1 |
优秀 |
创新创业(SIT)B |
任选课/通识课 |
2 |
优秀 |
创新创业(创业)A |
任选课/通识课 |
2 |
优秀 |
创新创业(创业)B |
任选课/通识课 |
3 |
优秀 |
创新创业(创业)C |
任选课/通识课 |
4 |
优秀 |
四、认定时间
每学期最后四周学校各单位受理申办认定手续,因创业休学的学生应在复学当期内对休学期间取得成果提出申请,其他时间不予认定。
五、费用结算
创新创业认定的学分不收取学分学费。
六、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