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本科教学工作细则
湖大教字〔2009〕41号
2009年4月29日印发
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制订本细则。
一、培养方案
第一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的对本科学生培养规格的基本要求,是教学管理、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和学校审查本科学生毕业资格、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法;
2.符合人才培养理念和深入教学改革基本思路;
3.反映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高等教育自身发展规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4.合理设置课程和课时,保证教学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
5.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综合提高,有利于因材施教和学生个性培养;
第三条 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由教务处提出原则意见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二、教学计划
第四条 指导性教学计划是各专业实施培养方案的具体教学安排,是各项教学活动和指导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进度的依据。
教学执行计划是基于指导性教学计划,并根据教学改革要求适当调整或学生选课后确定的具体实施计划。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各学院应向学生公布相关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
第六条 教学计划由各专业教学指导小组根据培养方案制订,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定、教务处审核后执行。
第七条 教学计划制订后,通识教育课程的教学安排原则上要严格按计划执行,专业教育阶段课程的教学安排由各学院根据专业发展情况,在保持总学分、总学时不变的前提下,可作适当调整,调整程序与制订计划的程序相同。凡是新开设的课程,在列入教学计划前应提供完整的教学大纲。
三、教学大纲
第八条 教学大纲是根据课程内容要求编写的教学指导文件,是选用教材、编写教材、检查教师教学质量和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主要依据,培养方案中的每门课程都应有相应的教学大纲。
第九条 编写教学大纲时,应明确该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性质与类别,课程教学目标与要求。教学内容的选择应在保持自身科学体系的同时,充分考虑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方法的要求,注意培养方案中各门课程的相互联系,避免重复和脱节。
第十条 教学大纲由课程负责人负责编写,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一般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新,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报课程负责人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课堂教学
第十二条 学院领导应聘任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课堂教学的主讲任务。教授、副教授应当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担任本科生教学工作。除体育、公共外语课程外,其他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我校本专业最高可授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
第十三条 担任课堂教学主讲任务的教师应做到:
1.课前认真备课和准备教案教具,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及先修课程的教学情况与后续课程的要求,对本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全面负责。
2.研究和掌握培养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指导书等教学文件,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明确每一章节的基本要求和重点、难点,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制订教学日历。
3.深入钻研教材,熟练掌握讲授内容,贯彻“精讲多练”的原则。讲课要求概念明确,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语言准确、简炼,板书工整、清晰。
4.积极参加教学研究活动,了解并掌握教学规律,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推进教学方法改革,积极指导学生课外学习与科研活动。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十四条 担任主讲任务的教师应主动接受并认真完成教学任务,接受任务后一般不得中途更换教师。
第十五条 助教必须经过培训、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上习题课或指导实验等教学环节的锻炼,并通过教研室组织、学院督导组参加的试讲。助教独立担任主讲任务或教师新开设课程时,必须经教研室和学院领导审查同意,提交教务处批准。
第十六条 担任课堂教学的教师应给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参考书目和有关文献,重点培养学生学习方法,引导学生自主性学习,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精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习题课和课堂讨论
第十七条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巩固和消化所学知识,培养学生正确思维方法和表达能力,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
第十八条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的内容及安排次数,应根据课程的特点(讲授的重点和中心)由任课教师确定,并与课堂讲授保持一定的比例。不要以一般的课堂讲授替代习题课和课堂讨论,应视具体情况采用课堂习题、班级讨论、分组辩论及学生专题报告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每次习题课和课堂讨论都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求。要通过解剖例题使学生深入理解基本概念和理论,掌握分析问题的方法,开阔思路。要注意启发学生积极思维,提高学生计算、绘图、使用手册图表等工具的能力。
六、辅导和答疑
第二十条 辅导和答疑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它的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参与课外培养活动;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第二十一条 辅导和答疑一般采用排定时间(每周一次)到教室进行个别答疑,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但次数不宜过多。辅导、答疑时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任何集体辅导若须占用学生自修时间,任课教师应与学院协商决定,并在教务处备案,以便安排教室。
第二十二条 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每次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要求均应由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决定。
七、批改作业
第二十三条 每门课程均应依据其性质布置适当数量的作业。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
第二十四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通过作业情况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并适时调整课堂教学。
第二十五条 作业成绩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教师须在学校统一印发的“课程成绩记载表”中,做好平时每次作业的成绩登记,并应妥善保存。平时成绩占课程综合成绩的比例由教研室根据各课程的不同性质确定,但一般不少于20%。
第二十六条 期末考试后,教师须将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登记在“课程成绩记载表”的相应栏内。并根据平时成绩、考试成绩所占的比例计算课程综合成绩。
八、实验课
第二十七条 实验课是使学生巩固和验证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创造思维、接受实验方法训练的重要环节。通过实验课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正确使用各种仪器、仪表,并获得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编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指导实验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实验室有关文件要求,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实验室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和安排、实验项目的选择等做好统筹规划,并制定每学年的实验教学项目计划,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负责编写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三十条 实验指导人员要认真准备实验,预先试做。每次实验前都要检查仪器、设备和其它材料的准备情况,使其处于完好状态,以确保实验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一丝不苟,实验结束后,要审查实验数据和结果。要重视学生实验报告的质量,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必须重做或重写。
第三十二条 要完善实验教学考核和考查制度,定期做好实验执行情况检查。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应列入课程目录,单独计成绩;没有单独设置的实验课,成绩应按一定的比例计入本门课程的总成绩。学生缺做的实验应另外安排时间补做。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应加强实验教学的改革,积极进行实验内容、实验手段、实验装备的更新和改进工作;要加大设计性、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的比例,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学生课余有更多时间在实验室自己动手做实验,积极推进实验室向学生开放。
九、课程设计
第三十四条 课程设计(课程论文、大作业)是对学生进行动手能力训练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教研室负责组织教师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制订课程设计(课程论文、大作业)指导书,选择或编译参考资料。
第三十六条 课程设计(课程论文、大作业)的选题应达到教学要求,深度和份量要适当,以便绝大多数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能顺利地完成任务。
第三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过程,对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正确引导和指导,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审阅学生的课程设计(课程论文、大作业)方案和说明书,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成绩。
十、考核
第三十九条 课程考试(考查)的目的是为了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运用能力,督促学生经常、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检查总结教学效果。
第四十条 教师必须认真执行《湖南大学考试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考试、考查课程应按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根据课程的特点,考试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笔试、口试、笔试口试相结合、答辩、论文、上机等),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第四十三条 所有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他人不得任意更改,因特殊情况需要单独安排考试的课程由开课学院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四十四条 各类课程考试均要制订详细的评分标准或评分细则,严格评分。考试(考查)成绩由期末考试(考查)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实验、课堂提问和小测验等。平时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期末考试。
第四十五条 考试课程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按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实习按“合格”、“不合格”记分。
十一、附则
第四十五条 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按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大教字〔2002〕1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