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语言与仿真实验中心管理办法
经2025年5月19日处务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语言与仿真实验中心(以下简称“机房”)管理使用,保障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务处教育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负责机房管理维护。
第三条 工作人员有义务向使用机房的师生等人员宣传本办法;通过机房开展活动的组织者(如任课教师等)有义务向活动参与人员(如上课学生)宣讲本办法;进入机房的人员有义务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房安全管理
第四条 使用机房必须遵守国家计算机网络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制度,服从机房工作人员管理。
第五条 严禁在机房访问、传播非法信息;严禁使用机房设施实施网络攻击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窃取、传播他人数据或隐私信息。
第六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机房;禁止在机房私接电源、使用大功率电器,离开时关闭设备及电源。
第七条 任何人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工作人员,遇突发情况服从工作人员指挥。
第三章 机房规范管理
第八条 机房用于课程教学、上机考试等工作。借用机房须严格遵循《湖南大学教室借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九条 进入机房须携带校园卡、学生证等有效学校证件备查,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条 严禁携带雨具、饮料、食品等进入机房;机房内禁止喧哗、追逐、吸烟及饮食等行为;严禁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保持设备及环境整洁。
第十一条 禁止在机房下载与学习无关的内容,禁止安装、运行与学习无关的软件,如游戏、影视等非教学软件。
第十二条 设备使用严格遵循操作流程,禁止带电插拔设备连接线。上机结束后按流程关闭设备、归位设备。
第十三条 发现设备异常(死机、网络故障、硬件损坏等)应立即报告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四条 禁止私自拆卸、改装硬件或连接外部设备;不得擅自更改系统配置、格式化硬盘或安装未经许可的软件;严禁将机房设备和物品私自带出。
第十五条 因操作不当或故意损坏设备者,须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机房电脑为共用设备,工作环境复杂,为避免数据丢失,应及时将私人数据转移至个人设备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按学校相关办法处理;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湖南大学语言与仿真实验中心上机管理规定》(教务函〔2012〕6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