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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细则(教务函〔2019〕10号)
作者:时间:2021-04-30 16:46:21点击次数:

湖南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细则

教务函〔2019〕10号

2019年3月11日印发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则》(湖大教字〔2017〕25号)等文件精神,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的成绩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成绩就指以考查、考试方式进行的各类理论课、实践课(含集中实践环节)成绩。

第二条 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湖南大学教学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教务系统)录入系统并提交发布,学生、任课教师等相关人员可按相应权限查询。

第三条 成绩提交教务系统公布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确因任课教师失误导致成绩出现错误时,由任课教师填写《湖南大学本科生成绩错登更改申请表》,按相关程序申请更正。

第四条 学生对期末成绩有疑义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教务系统提交成绩复查申请。学生不得查阅答卷。

第五条 针对学生成绩复查申请,学院、任课教师核对事项包括以下五项:

1.学生答卷(答题卡)基本信息是否有误;

2.试卷是否存在漏评错误;

3.试卷是否存在合分错误;

4.试卷是否存在登分错误;

5.是否存在成绩录入错误。

学院、任课教师核对成绩复查时不得重新评阅试卷。若遇特殊情况需扩大复查范围,须经教务处批准同意。

第六条 学生对平时成绩(含各类课堂测验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有疑义的,可向任课老师申请。确因任课教师录入错误的,按本细则第三条处理。

第七条 教师漏评、合分、登分、录分错误导致教务系统中公布成绩有误的,按以下方式予以区别处理:一年内学生成绩错误累计达2人次的,由学院进行谈话提醒;3-5人次的,由学院通报批评;5-10人次的,由教务处予以通报批评;10人次以上的,按学校教学事故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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