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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教师教学考核办法(湖大教字〔2009〕92号)
作者:时间:2021-04-30 16:49:33点击次数:

湖南大学教师教学考核办法

湖大教字〔2009〕92号

2009年10月30日印发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教师教学的考核,完善教学工作质量评价与激励机制,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激励广大教师牢固树立以教为本、以教为荣的职业品德观念,增强教学工作责任心,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根据教高函〔2005〕1号及湘教发〔2009〕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承担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所有课程的任课教师。

(二)学校重点对要参与评优评奖的、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质量工程及教学改革等其他与教学相关项目的、新上课的、开新课的教师以及教学评价排名靠后的等类教师的教学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三)常规评价按现有规定执行。

二、考核内容

(一)教师课堂教学质量。

(二)课程教学大纲及考试的试卷、试题。

(三)毕业论文(设计)及实践环节。

三、考核方式

(一)教师教学考核分校、院两级进行。学校主要负责制(修)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课程教学大纲、考试试卷与试题的编制标准,毕业论文(设计)及实践环节的学术要求;组织开展课堂教学质量校级评价,课程教学大纲的网上巡查,毕业论文(设计)及实践环节的抽查等工作。各学院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并负责组织开展本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院级评价,课程教学大纲的撰写、上网及考试试卷、试题的命题,组织开展毕业论文(设计)及实践环节等工作。

(二)教师教学考核校级评价由管理人员评价、专家评价、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等部分组成。评价内容涵盖教学态度、教学行为、教学内容、教学艺术、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课堂纪律、教案资料、总体教学效果等方面,具体见《湖南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附1-4)以及《湖南大学本科课程考试质量评价表》(见附5)。各学院根据校级评价内容,拟定院级教学考核方案,报学校审批通过后执行。

四、考核机构

为全面推进教师教学考核工作的实施,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主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为正、副组长的教师教学考核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教务处、人力资源处、学生工作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组织协调办公室日常事务并负责教师教学考核的日常工作。

五、考核实施

(一)每学期开学二周内,各学院将要参与评优的、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质量工程及教学改革等其他与教学相关项目的、新上课的、开新课的教师以及专家和学生评价排名靠后的教师信息,提交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汇总各学院的信息后,编制校级教师教学考核人员信息汇总表,组织相关人员听课。

(二)管理人员评价由校领导等根据《湖南大学干部听课制度》的有关要求,通过随机听课的方式进行,填写《湖南大学管理人员课程教学听课评议表》(见附2),由校办公室提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

(三)专家评价由学校教学督导团组织实施。督导团根据评价任务,组织督导专家进行听课,填写《湖南大学督导课程教学听课评议表》(见附3);针对评优人员、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申报质量工程及教学改革等其他与教学相关项目的教师、新上课和开新课的教师、专家和学生评教排名靠后的教师的评价,原则上要求专家听课不少于4人次,并作出综合评价。

(四)同行评价由开课教师所在学院督导组组织实施。同行评价要求参与评价的同行不少于2人,每人对同一教师至少听课1学时,并填写《湖南大学同行听课评议表》(见附4)。课程结束后,学院应及时将该课程的同行评价表送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

(五)学生评价则在课程开始第四周由听课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学生实行网上评教,评价办法见《湖南大学学生网上评教指标体系》(附1)。评价结果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统一汇总。

(六)教师教学考核校级评价的教师涉及调(停)课时,须提前3天将有关调(停)课信息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

(七)学期末,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汇总各方面评价信息,对教师的教学考核做出初步评价,报校领导审核后,正式公布评价结果。

六、考核结果与运用

(一)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生课程的,学校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二)教师教学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原则上综合成绩均达到90分为优秀,良好为80分,合格为70分。如果综合成绩低于70分,则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三)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将汇总各方面评价信息,建立教师教学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评优评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出国、教育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等的重要依据和条件。

(四)从2010年开始,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专职科研人员除外),其最近两次教学考核等级必须良好及以上。

(五)参加当年学校举办的教学竞赛进入决赛的教师,当年的教师教学考核成绩一般认定为良好以上。

(六)连续三年获得教学考核优秀的教师,学校发给证书和奖金。评价结果不合格教师暂停教学工作,待其经过教学培训和资格认证后才能重新上岗,当年度的年度考核结果只能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经教学培训和资格认证后考核仍不合格人员,必须转换岗位。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处及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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