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学生自主选择课堂试行办法
教务函〔2015〕45号
2015年10月9日印发
根据《湖南大学章程》学生享有按照学校规定选择专业、课程和教师的权利之规定,教务处组织进行学生自主选择课堂的相关工作。本项工作以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采取试点先行、积累经验、逐步推广的方式进行。为做好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选择部分课程开展学生自主选择课堂试点。试点课程原则上为授课人数较多的必修课程。
第二条 不同教师在同一时间点开设同一课程的课堂,纳入试点范围。
第三条 教务处每学期开学前公布参加试点的课程和开课课堂。
第四条 试点课堂运行采取先排后选模式,预排在试点课堂内的学生才能参与试听选课。
第五条 开学前两周为试听时间,学生可在相应上课时间内选择不同试点课堂听课。
第六条 学生可在试听过程中退选原安排的课堂,选择其它课堂。
第七条 每个课堂按教室座位数确定限选容量,先选先得,满额为止。
第八条 试听两周后,学生自主选择课堂结束。选课人数低于原上课人数的50%并且不足15人的课堂不开课,这部分课堂的学生由学校统一调节改选到其他课堂。
第九条 选课结束后,学生所在课堂不再变更,直至完成该课程的学习。
第十条 授课教师的工作量根据授课人数由试点课程所在学院自行调控。
第十一条 试点期间按本办法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