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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湖大教字〔2022〕1号)
作者:时间:2022-01-17 15:54:17点击次数:

湖南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湖大教字〔2022〕1号

2022年1月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教学组织形式,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为进一步健全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机制,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旨在将评价信息及时呈现和反馈给教师,以评促教,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和内涵建设,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提升教师教学水平,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改善学生的学习体验和学习成效,更好地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章 评价范围与指标体系

第三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范围涵盖所有全日制本科课程的课堂教学,按自然学期进行,其评价对象为教学班课程任课教师。

第四条 学院是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主体,由教学班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教学督导、教师同行等实施评价。

第五条 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课堂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动态修订和完善。评价指标的主要内容包括师德师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第六条 评价指标分学生评价、督导评价、同行评价、教学资源规范评价等维度。根据被评价课程性质及授课方式的差异,学生、督导、同行和教学资源规范评价指标分为理论课、实验课、艺术课、体育课等。

第三章 评价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生评价分为两种形式:随堂评价和期终评价。

(一)随堂评价覆盖整个开课时段,不进行评价计分。任课教师可根据教学改进需要向学生发起随堂评价或问卷调查(问卷可参照学校提供的指标库设计);学生需参加任课教师发起的随堂评价或问卷调查,也可以根据课程的教学状态及时向任课教师提出问题、意见、建议或进行实时评价,教师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反馈学生。

(二)期终评价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组织,在每学期课程结束前 2 周内进行,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学期所有修读课程进行评价。

第八条 督导评价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和学院(教学单位)根据课堂教学动态,分别组织协调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团和学院教学督导组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性听课,促进教师教学水平提升。

第九条 同行评价和教学资源规范评价由学院(教学单位)组织,要求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骨干教师的作用,覆盖学院(教学单位)所有开设的课程,及时掌握课堂教学质量状况和教学资源建设情况。

第四章 评价结果认定

第十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采取百分制赋分,兼顾定性评价。教学督导、教师同行应充分重视定性评价工作,并将听课评价与分析反馈、重点指导相结合。

第十一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分为两部分:学生评价和开课学院(教学单位)评价。学生评价权重占 70%,开课学院(教学单位)评价权重占30%。若任课教师存在师德师风问题,则一票否决,取消评价资格,综合评价得分为 0。

(一)统计学生评价分值时,评价系统将剔除最高5%和最低5%的学生评价分。

(二)学院(教学单位)结合督导、同行、教学资源规范评价等对教师课堂教学做出总体评价,在每长学期结束后至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完成。总体评价的分值分布要求如下:分值在90-100 之间(含90和100)的不超过学院(教学单位)开设的本科课程的20%;分值在71-89 之间的不超过70%;分值在 70(含70)以下的不低于10%。

学院(教学单位)评价细则由学院(教学单位)在广泛征求教师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并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备案实施。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根据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类型进行类内比较,按照通识必修、通识选修、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等分类排序。任课教师可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人评价结果,包括评价分值及在同类课程中的排序区段,分为20%、21-60%、61-90%、后10%等四个区段。学校不定义评价结果的等级,由各部门、学院(教学单位)在数据使用时自行确定。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学校教学管理、绩效分配、教师考核晋升、教师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可应用于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奖评优、岗位聘用、职称晋升等方面。

第十四条 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位于前10%区段的教师,在本科教学优秀奖等教学评优中优先推荐。

第十五条 学院(教学单位)主要领导应了解掌握综合评价结果位于后 10%区段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及时诊断问题和沟通指导,相关教师应积极主动参与校内外举办的有关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教学方式方法培训等教师教学发展活动;教学效果确实较差的任课教师,学院(教学单位)需进行专项帮扶,明确帮扶责任,组织专门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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