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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湖大教字〔2020〕12号)
作者:时间:2021-04-30 17:03:51点击次数:

湖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湖大教字〔2020〕12号

2020年5月18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号)和湖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的管理,确保大创计划的顺利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创计划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原则,旨在发扬学校 “重践履、务实学、通时务”的优良传统,以学生发展为中心,通过资助大学生参加项目式训练,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科研反哺教学,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和敢闯会创的意志品格,强化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着力培养一批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 大创计划项目分为三个等级: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简称“国创项目”)、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简称“省创项目”)、湖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简称“校创项目”)。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国创项目和省创项目均包括三类: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校创项目包括两类: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互协作,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本科生或研究生在学校指导老师和企业指导老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开发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五条 学校重点支持科研选题类创新训练项目,每年吸引千余名本科生早进课题、早进实验室、早进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科学探索和研究活动。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 项目选题:

(一)选题包括学生依托指导老师的项目进行选题和学生自主选题。

(二)鼓励直接来源于科技前沿、产业一线的选题。

(三)项目选题须内容充实,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鼓励支持学生大胆创新,包容失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

第七条 项目成员:

(一)学生成绩优良,有较强学习能力,具备一定的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

(二)参与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的学生须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参与创业实践项目的学生须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鼓励以团队形式申报,原则上项目成员人数不超过5人。鼓励学生跨专业、跨年级、跨学科组队,组建知识结构合理、分工明确的团队。每位学生同一时期只能担任一个项目负责人。

(三)学生应保证有足够时间完成项目。其中,校级项目的完成期限不超过1年,省级、国家级项目的完成期限不超过2年,且须在项目申报人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八条 指导老师:

项目指导老师须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有较好创新性成果、热心教书育人、关爱学生成长。创业实践项目实施双导师制,由校内专业老师和具有相关行业背景和创业经验的企业一线专家共同担任指导老师。

第九条 申报与立项:

(一)学校定期发布立项申请通知。

(二)由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开展各级项目评审推荐。

(三)学校对各单位推荐的校级项目进行审核、公示、立项。对符合省级、国家级项目推荐条件的项目上报上级部门,对不符合立项规定的项目予以降档或不予立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大创计划由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归口管理,学院负责具体组织与实施。

学校主要负责制定项目实施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开展学校年度总结和上报等工作。学院负责各级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包括:积极宣传发动,引导师生参与项目;开展项目遴选推荐、过程管理、结题检查等工作;提供技术、场地、实验设备等条件支持和服务;做好本院计划年度总结和上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成员和项目内容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成员调整、项目变更或项目中止等,需提出申请,经指导老师同意、学院审批后,报学校备案。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任务书要求,项目团队不定期组织专题讨论,参加相关培训,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的各项任务,如实详细记录实施过程。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指导老师对学生的引导作用。指导老师要基于科研项目提供选题,供学生开展研究,并引导学生参与相关科研研讨和实践活动,强化学生科研思维、文献阅读、研究方法等科研能力和素养训练。企业指导老师要为创业实践项目的商业孵化和市场化运营等提供必要指导和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项目积极总结和应用项目成果。鼓励项目团队积极参加 “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赛事和  “青年红色筑梦之旅”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鼓励学生发表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学术论文,申请相关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鼓励学生以项目成果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等活动。

第十五条 各级项目均需按照要求参加阶段性检查和结题检查。指导老师应根据项目组成员所做的贡献给予评价。学院负责对各级项目实施阶段性检查和结题检查,在全面评价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成果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项目做出结果评定。结题检查结束后,学院需按要求提交结题材料至学校审批,由学校发文公布结果,省级、国家级项目验收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断项目等不良行为,学校有权追回相关项目经费,取消项目成员因该项目获得的相关奖励。对情节严重的,依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大创计划经费专款专用,主要开支包括材料费、印刷费、资料费、邮寄费、交通费、差旅费、评审费等。经费使用由学院有关部门、指导老师负责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学院应按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当年发文的资助额度标准,充分保障各级各类项目的经费。各学院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可对经费额度适当调整。学校鼓励各部门、各学院、各指导老师多渠道筹措经费设立项目支持学生研究。原则上,各项目在中期检查前可使用不超过50%的项目经费,经中期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剩余费用。

第六章 奖励和保障

第十九条 各级项目结题检查合格后,由学校发放结题证书。学校根据项目取得的论文、专利、竞赛获奖、创业成效等成果,评选出优秀项目和优秀指导老师,并对获奖项目的学生和指导老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学生参与项目取得的成果可申请学分认定与转换,并获得相应的表彰奖励,具体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项目级别和指导质量认定教师教学工作量。对取得突出指导成果的教师,在教师考核、职称晋升时优先考虑。教师指导学生获得各项奖励和成果按照学校教学奖励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充分发挥教学、科研平台的作用,利用各级各类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基地平台,不断加大实验室向参与项目学生的开放力度,积极为项目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均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大学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教字〔2007〕146号)和《湖南大学校级大学生创新训练(SIT)计划管理办法》(教字〔2009〕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创新创业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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