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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0-11-08 21:58:07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研究的顺利实施,提高项目研究成果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类。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采取中标的方式进行,一旦中标后即下达任务书,任务书是具有契约约束力的项目协议,课题组成员及有关方面必须严格履行相应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三条 学校对各院(系)教改项目进行综合管理,重点组织校级项目的实施。由国家、省批准立项的教改项目,学校将予以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

第四条 各院(系)要把已立项的教改项目纳入院(系)教学和科研工作计划,为教学改革研究创造良好的条件,对教学改革研究成绩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自批准立项起,每满一年时间,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的年度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年度的研究工作安排。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将对项目研究工作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学校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七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变化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立项管理部门批准。项目主要研究人员调离学校的,项目负责人和院(系)要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的继续进行,并及时报告立项管理部门。

第八条 研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结题报告书(附件一),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申请书复印件、成果主件、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资助经费使用报告、实践效果评议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接受结题验收。

第九条 项目研究成绩突出的,可向省教育厅申请组织同行专家进行教学成果进行鉴定,主要对研究成果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评议。

鉴定采取会议评议或通讯评议方式。与实践现场联系紧密的,一般应采取现场会议主评议方式,并将评审材料在会前一周送交专家审阅。鉴定专家组成员由5~7人组成,原则上均应为校外人员。具体人选由学校提出建议,省教育厅审定。

教学成果鉴定应填写《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鉴定书》

第十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要保证专款专用。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①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等。②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须举办的会议费。③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需的调研差旅费。④与课题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⑤成果鉴定费。⑥计算机耗材,含磁盘、光盘、硒鼓、墨盒等。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设备、发放工资、奖金以及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除立项时特别注明外,原则上不能用于支付劳务费,餐费等。

第十一条 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校级教学成果奖,表彰奖励优秀教学成果。对于项目进展良好,有重大突破,需对原有教改研究方案继续进行研究的,经申请批准,可以适当追加资助经费。

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在未完成所承担的教改项目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承担项目的院(系),其所有项目最终完成率低于80%的,将减少申报新项目的数量;低于60%的,取消学校下一年度的新项目申报资格。个别未按要求完成项目研究的,要酌情追回资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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