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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本科学生选课办法(教务函〔2012〕37号)
作者:时间:2021-04-30 17:04:41点击次数:

湖南大学本科学生选课办法

教务函〔2012〕37号

2012年6月20日印发

第一条  根据《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初缴纳专业学费,并有效注册后,方可获得选课资格。学分学费缴纳后,方可获得该学期所选课程的有效修读资格。

第三条  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选课,各学院必须在新生入学后四周内确定每位学生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确定办法由各学院自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学生选定专业(新生按录取时专业),即已选定全部核心课程及各门核心课程修读时序。专业变更即全部核心课程随之变更。已修读并通过的核心课程学分只能计入变更专业后的选修学分,但同类型的高级课程可替代低级课程,其中通识课程、学门课程、公共限选课程由教务处规定,学类课程、专业课程由各院规定。

第五条  学生的各项成绩排名,只计核心课程和导师课程(含毕业设计)。

第六条  核心课程(含通识教育的必修课程),需严格按计划规定的时序修读,当学年有未通过课程,下一学年(每学期)必须先行修读未通过的核心课程,在没有上课时间冲突和学期控制学分未满的条件下,方可选修新的课程。

第七条  通识选修课选修,按本校“通识教育(文化素质教育)课程选修办法”选课。

第八条  选修课程选修,学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可跨专业跨学科选修课程,总学分数达到计划要求即可。

第九条  选修课程在该课程开课前,学生可自由选课,但受限于该课程的接收容量;该课程开课后,不再办理选课、退课手续。

第十条  选修课程考试未通过者,不补考,不计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再选修其他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后即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五条从2011级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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